JavaScript基于面向对象之继承机制

一、面相对象继承机制
      以下用图来可视化地表示图形之间的复杂对象继承关系,形状和它的子类之间关系的UML图示:

      在UML中,每个方框表示一个类,由类名说明。三角形 、矩形和五边形顶部的线段汇集在一起,指向形状,说明这些类都由形状继承而来。同样,从正方形指向矩形的箭头说明了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
二、ECMAScript继承机制的实现
      要用ECMAScript实现继承机制,您可以从要继承的基类入手。所有开发者定义的类都可作为基类。出于安全原因,本地类和宿主类不能作为基类,这样可以防止公用访问编译过的浏览器级的代码,因为这些代码可以被用于恶意攻击。
       选定基类后,就可以创建它的子类了,创建的子类将继承超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包括构造函数及方法的实现。记住,所有属性和方法都是公用的,因此子类可直接访问这些方法。子类还可添加超类中没有的新属性和方法,也可以覆盖超类的属性和方法。由于JS并不是正统的面向对象语言,一些名词也需要做出改变。
三、ECMAScript继承的方式
      ECMAScript语言中将被继承的类(基类)称为超类型,子类(或派生类)称为子类型。和其他功能一样,ECMAScript实现继承的方式不止一种。这是因为JavaScript中的继承机制并不是明确规定的,而是通过模仿实现的。这意味着所有的继承细节并非完全由解释程序处理。作为开发者,你有权决定最适用的继承方式。下面为您介绍几种具体的继承方式。
(1)原型链方式
      继承这种形式在ECMAScript中原本是用于原型链的。上一篇博文已经介绍了创建对象的原型方式。原型链扩展了这种方式,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实现继承机制。prototype 对象是个模板,要实例化的对象都以这个模板为基础。总而言之,prototype 对象的任何属性和方法都被传递给那个类的所有实例。原型链利用这种功能来实现继承机制。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function A() {//超类型A中必须没有参数 
 this.color = "red"; 
 this.showColor = function () { 
  return this.color; 
 }; 
}; 
function B() {//子类型B 
 this.name = "John"; 
 this.showName = function () { 
  return this.name; 
 }; 
}; 
B.prototype = new A();//子类型B继承了超类型A,通过原型,形成链条 
var a = new A(); 
var b = new B(); 
document.write(a.showColor());//输出:blue 
document.write(b.showColor());//输出:red 
document.write(b.showName());//输出:John 

      在原型链中,instanceof运算符的运行方式也很独特。对B的所有实例,instanceof为A和B都返回true。ECMAScript的弱类型世界中,这是极其有用的工具,不过使用对象冒充时不能使用它。例如:

var b = new B(); 
document.write(b instanceof A);//输出:true 
document.write(b instanceof B);//输出:true 

       使用原型链方式实现了继承,但是这种方式无法共享和子类型给超类型传递参数。我们可以借用构造函数方式(也就是对像冒充)的方式来解决这两个问题。
(2)对象冒充方式
      对象冒充方式的其原理如下:构造函数使用this关键字给所有属性和方法赋值(即采用对象声明的构造函数方式)。因为构造函数只是一个函数,所以可使A构造函数成为B的方法,然后调用它。B就会收到A的构造函数中定义的属性和方法。例如,用下面的方式改写上面的例子创建对象A和B:
call()方法

function A(Color) {//创建超类型A 
 this.color = Color; 
 this.showColor = function () { 
   return this.color; 
 }; 
}; 
function B(Color,Name) {//创建子类型B 
 A.call(this, Color);//对象冒充,给超类型传参 
 this.name = Name;//新添加的属性 
 this.showName = 
}; 
var a = new A("blue"); 
var b = new B("red", "John"); 
document.write(a.showColor());//输出:blue 
document.write(b.showColor());//输出:red 
document.write(b.showName());//输出:John 


?

apply()方法
和上面call()方法唯一的区别就是在子类型B中的代码:
A.call(this,arguments);//对象冒充,给超类型传参  
      当然,只有超类型中的参数顺序与子类型中的参数顺序完全一致时才可以传递参数对象。如果不是,就必须创建一个单独的数组,按照正确的顺序放置参数。
      使用对象冒充方式虽然解决了共享和传参的问题,但是没有原型,复用就更不可能了,所以我们组合上述的两种方式,即原型链方式和对象冒充的方式实现JS的继承。
(3)混合方式
      这种继承方式使用构造函数定义类,并非使用任何原型。对象冒充的主要问题是必须使用构造函数方式,这不是最好的选择。不过如果使用原型链,就无法使用带参数的构造函数了。开发者如何选择呢?答案很简单,两者都用。由于这种混合方式使用了原型链,所以instanceof运算符仍能正确运行。
       在上一篇文章,创建对象的最好方式是用构造函数定义属性,用原型定义方法。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继承机制,用对象冒充继承构造函数的属性,用原型链继承prototype对象的方法。用这两种方式重写前面的例子,代码如下:

function A(Color) { 
 this.color = Color; 
}; 
A.prototype.showColor = function () { 
 return this.color; 
}; 
function B(Color, Name) { 
 A.call(this, Color);//对象冒充 
 this.name = Name; 
}; 
B.prototype = new A();//使用原型链继承 
B.prototype.showName = function () { 
 return this.name; 
}; 
var a = new A("blue"); 
var b = new B("red", "John"); 
document.write(a.showColor());//输出:blue 
document.write(b.showColor());//输出:red 
document.write(b.showName());//输出:John

       继承的方式和创建对象的方式有一定的联系,推荐使用的继承方式还时原型链和对象冒充的混合方式。使用这种混合方式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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