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应该短小,在设计类时,第一条规则就是类应该短小
单一权责原则,类或模块应有且只有一条加以修改的理由。
类应该只有少量实体变量。类中的每个方法都应该操作一个或多个这种变量。
当类丧失了内聚性,就拆分它!
将大函数拆分成许多小函数,往往也是将类拆分为多个小类的时机。程序会更加有组织,也会拥有更为透明的结构。
重构后的程序更长的原因:其一,重构后的程序采用了更长、更有描述性的变量名。其二,重构后的程序将函数和类声明当作是给代码添加注释的一种手段。其三,我们采用了空格和格式技巧让程序更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