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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背景概述
1.1视频监控系统的泄密风险
目前在大多数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一般为非专职人员操作,容易导致信息外流,信息安全难以有效保证。视频信息在调阅的过程中,存在下载、外发、录屏、偷拍等安全风险。
201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关于智能摄像头的质量安全风险警示称,已检测的40批次中,32批次样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用户监控视频被泄露,或智能摄像头被恶意控制等危害。
1.2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公共视频监控网络属于《网络安全法》定义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 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 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 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 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996 号)文 件要求实现视频图像数据的全程可控,即:“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