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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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探讨

 

文/王杰律师 


    1.“过劳死”在法律上的定义。

    至今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过劳死”的法律定义。简单的解释就是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
它是 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
并向过劳状 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过劳死”的特点是
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致筋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 急速恶化,救治不及
而丧命。其主要表现有:经常出现身体乏力、睡眠不稳、记忆减退、头痛头昏、
腰痛背酸、食欲不振、视觉紊乱等疲劳症状。到医院去检查,却又没有明显的病症,“过劳死”又称 一种疾病过程或身体非正常状态。


      2.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
作时 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
订,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保证劳 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超时劳动的社会危害和个人危害在哪里?迫使职工超
时劳动,可让一些企业在短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但超时劳动对职工个人,对企业
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其表现在:

  第一,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的侵犯,超时劳动可能导致直接后果就是侵害了劳动
者的 身体健康,严重的后果就是“过劳死”,从而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超时劳动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广大劳动者充分就业,从客观上也大量减少了就业机
会,也使 许多适合劳动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从而造成我国现阶段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原
因之一。诸多 失业者流向社会也是潜在的社会治安隐患。

  第三,企业投资者为了获取短期利润,大量的企业都存在超时劳动现象,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
,也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也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因。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
支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潜力。超时劳动让一批劳动者遭受健康损害而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增大
了社会保障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


第五,超时劳动还会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加剧劳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哪些范畴属于“生产经营
需要”、“特殊原因”有无具体规定?应当如何界定范围?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
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
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
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据此,上述四种情况应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劳动者的
工作时间。

         4.对于违法超时劳动的企业应当受到怎样法律制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
间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
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为何超时工作现象如此普遍,甚至“加班光荣”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的企业文化?这暴露
了立法执法监管上的哪些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常有的事,人们对
此似乎已见怪不怪,但“加班光荣”决不应该成为企业文化。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也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权,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不能杜绝加班,但也决
不应崇尚“加班光荣”。在立法上,《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
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工会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
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往往缺乏独立性,完全依附于企业领
导层,工会主席多由企业领导兼任。工会的活动时间、形式、经费也 都受制于企业的管理
者或所有者。二是工会缺乏主动为工人维权的意识。我国工会会员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经营
者,利益相互对立的双方同时在利用同一个组织,导致的结果是工会往往沦为经营者利益的
保护者,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职能被弱化或架空。三是工会的权力缺乏有力的
法律保障。虽然《劳动法》、《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力,却没有详细规定企业如果剥
夺了劳动者这些权利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
部门对相关工作状况进行监督,这注定了工会的权力是虚权力而非实权力。所以应从立法上进行改革,
从如何落实工会的权力,把虚权力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力,切实让工会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会。
 
6.如果老板坚持要员工超负荷的加班,我们应当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
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
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
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机构予以处理”。


7.对于加班费用,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

 

8.对于正常加班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劳动者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加班情况;


第二,在加班过种中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以及加班的工资标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中有规定的依
合同计算;
 
第三,如果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要及时调取相关的证据,或向专业律师咨询如何保全相关证据;


第四、在将证据保全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其处理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9.作为律师,您对大律师网网友的其他好的建议和忠告?


第一,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在劳动过程中既要努力工作,又要注意休息;


第二,工作中如果遇到超时工作或加班后拒付工资的情况,要勇敢地上出来,及时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也为社会和法律进步做出一份贡献。


第三,遇到劳动纠纷时或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向律师咨询;劳动仲裁或诉讼时
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
     

                                                                        作者:王杰律师(咨询热线:1366138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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