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架构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第 18 章: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它是人类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获得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四大特点。

计算机软件具有固定的表达形式,容易复制等特征,大多数国家将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范畴,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作为一个软件从业人员,一方面应该了解法规,带头维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应学会利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章就针对这些主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

18.1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1990 年 9 月通过,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 1991 年 5 月通过,2002 年 9 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十分详细、明确地对著作权保护及具体实施作出大量明确的规定。

18.1.1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18.1.2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人的确定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18.1.3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 种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① 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② 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2.使用许可当
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在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8.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 年 6 月通过,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最新版本是在 2001 年底通过,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软盘)

1.著作权人的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2.软件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月 31 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则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PDA 等信息设备)。可以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使用许可的特例。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侵权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种。

18.3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及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就是可以用于注册的商标。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报商标局核准注册。通常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

除了一些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同、相似的,以及一些带有民族歧视、影响社会道德等性质的标志不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也不能够作为商标。

1.商标的使用期限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商业活动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 10 年,从核准通过、正式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满之后,可以续注册,但必须在期满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如未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则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还未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商标。

2.注册商标的申请
要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 份、商标图样 5 份(清晰,长宽不大于 250px,不小于 125px);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5 份、黑白稿 1 份。 如果商标是三维标志,应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商标为外文或者包括外文的,应说明其含义。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申请人应该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先使用者获得商标注册。如果都没有使用证据,那么将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通过抽签决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就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②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注:如果销售方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③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这些伪造的注册商标。
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当出现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工商局处理。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

4.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当合法地注册了商标使用权后,就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包括©和®)。

18.4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也就是其保护的对象。这里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想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特点。

新颖性:也就是在申请专利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现过(不过如果是自己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展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等情况,并不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原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其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且有积极的效果。而对于想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保证与在国内外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2.确定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是指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1)职务发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通常包括: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在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做的,与其原来承担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对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合同,重新规定专利权的归属。

(2)合作发明、设计。对于合作发明、设计的,其专利权应属共同所有,但可以根据合作方之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3)委托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有签订合同规定专利权归属,则专利权归属发明、设计者。

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则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对于多个相类似的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归属最先提交的申请人。

3.专利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就属于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起诉,申请调解。 假冒他人专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倍以下,或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责令整改,并可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诉讼的有效期是 2年,以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以下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 对于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②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③ 临时通过中国的国外运输工具,按其自身需要使用了专利。

④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应该按时缴纳年费。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可以在期满前终止。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授予专利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如果复审未通过,则将终止专利权。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若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18.5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的市场交易手段: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包装,混淆消费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等信息,从而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2)利用垄断的地位,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利用政府职权,限定商品购买,以及对商品实施地方保护主义。

(4)利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6)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排挤竞争对手。不过对于鲜活商品、有效期将至及积压产品的处理,以及季节性降价,清债、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7)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

(8)采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例如谎称有奖,却是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次价高产品;奖金超过 5 000 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商誉。

(10)串通投标,排挤对手。
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计算损失的,则赔偿侵权期因侵权所得的利润。

(1)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姓名、认证、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进行处罚;仿冒知名商标的,则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的 1 万~3 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贿赂达到销售目的,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独占地位进行经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20 万元罚款;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万~3 万元。

(4)采用广告误导消费者,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

(5)采用不合法的有奖销售的,根据情节处以 1 万~10 万元的罚款。

(6)串通投标者,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的罚款。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将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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