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在商标法中的规定

有下列规定:

1.笔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抗使生注小商标的商品,必须电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小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第28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3.第42条第3款第4款,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

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第50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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