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等相关名词。如何正确区别以上各种概念,如何正确应用,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
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在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
-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工资可以为正式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