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线电频率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人耳能够听见的音频信号的频率范围大约是20Hz-2OkHz,其中语音大约分布在300Hz-4kHz之内,而音乐和其他自然声响是全范围分布的。

       CTCSS (Continuous Tone Controlled Squelch System) ,连续语音控制静噪系统,俗称亚音频,是一种将低于音频频率的频率(67Hz-250.3Hz)附加在音频信号中一起传输的技术。因其频率范围在标准音频以下,故称为亚音频。

其中特高频段的如下:


频段利用图: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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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 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 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 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而且,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 许的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 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 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 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 到第 2.6 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 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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