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删除后,指针要赋值NULL

看Code

   1: class B
   2: {
   3: };
   4:  
   5: class A
   6: {
   7: public:
   8:     A()
   9:     {
  10:         m_pB = new CB;
  11:     }
  12:     ~A()
  13:     {
  14:         delete m_pB;
  15:         m_pB = NULL;//强烈建议保留该行code
  16:     }
  17: private:
  18:     CB * m_pB;
  19: };

相信很多人都认为Line 15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对象已经销毁且没人再用这个对象了;保留该行有如下好处:

1. 我们不能保证没有其他人调用该类CA,也就是说,有可能CA的实例被其他部分使用。

2. 一旦出现CA实例销毁后被其他模块使用的情况,我们在debug的时候很容易通过设置的“m_pB=NULL”来发现是否CA已经被销毁;否则,CA被销毁后,m_pB保留的是一个根本无法访问的野指针,表面看仍旧是个有效的地址,但其实它已经被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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