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考点总结

第一章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1. 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

2018 年 3 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出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市场法治化进程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有效填补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是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
  3.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4.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是通过期货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客观需要
  1. 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
  1. 法律层面。作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基本法,居于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民商事基础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部分条款涉及期货市场的法律。
  2.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层面。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等,是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
  4. 由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业协会发布的各类自律规则和中国期货监控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奠定了期货市场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保护合法权益、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和尊重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属于民事活动。上述基本原则也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条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 自愿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相关活动,并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3. 有偿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其从事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违反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民事主体的基本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的基本类型划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其中,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又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分类,为确立期货市场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 自然人。从期货交易者数量占比而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者主要是自然人,个人客户众多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个明显特征。
  2. 机关法人。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3. 会团体法人期货业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4. 营利法人期货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可以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者也是营利法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公司制期货交易场所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性质上也属于营利法人
  5. 非法人组织。为期货市场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具有法人性质,主要为合伙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主要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公开、公平、公正(简称“三公”)原则

①公开,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依法披露,保障交易者知悉市场信息,并作出交易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

②公平,强调的是期货市场各个参与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期货交易中有平等机会,公平竞争期货业务。

③公正,是指在期货交易中适用统一的制度和行为规则,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期货市场各方参与者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到法律制裁。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是指监管者应当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不能对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单位给予特别照顾

  1. 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杠杆交易机制、与现货市场的传导、实体企业的广泛参与等,容易导致风险外溢,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期货市场的稳定,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1.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 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 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7. 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 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9. 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10. 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1. 期货从业人员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1. 期货公司
  2.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3.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4.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1.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1. 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2.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2.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2.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2.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 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 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2. 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4. 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5.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6. 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7.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8. 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9. 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10. 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11.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12.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13.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14. 进行混码交易的
  15. 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16.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 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1. 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2.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 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经理层人员任职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

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经验

  1. 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1. 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3.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4.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7. 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8.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职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1. 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情形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2. 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3.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4.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5. 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6. 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7. 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上述首席风险官禁止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1. 首席风险官的职权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1. 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2.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3. 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4.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 认定首席风险官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首席风险官禁止规定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性质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1. 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
  1.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4.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5.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6.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1. 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2. 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3.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4.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5.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6.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30 年来,已形成符合期货行业特征、契合新时代要求的期货职业道德体系,并将期货职业道德明确为“守法经营,合规执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内涵。

  1. 职业道德的作用
  1. 调整职业关系
  2. 提升职业素质

  1. 促进行业发展
  1. 期货行业的文化内涵
  1. 合规是立身之本
  2. 诚信是价值取向
  3. 专业是发展之道。
  4. 稳健是长效保障
  5. 担当是责任所在

第三章 期货公司的合规运作

  1. 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事项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2.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4. 变更业务范围
  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1.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条件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3. 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5. 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6.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7.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 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10.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

  1. 期货公司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 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

  1.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2.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3. 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1.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 期货公司的特殊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1. 内部控制的一般标准

内部控制的一般标准可以概括为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性五大原则。

  1. 内控的健全性。内控的健全性有三层含义:第一,内控应当贯穿于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体现全过程。第二,内控应涵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第三,内控还要体现系统性
  2. 内控的有效性。内控的有效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内控制度要得到有效的执行
  3. 内控的独立性
  4. 内控的相互制约性
  5. 内控的成本效益性
  1.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 000 万元
  2. 申请日前 6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 具有 3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具有 2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业务人员不少于 5 名,且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 3 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1. 具有完备的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2. 3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3. 1 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4.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的禁止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2.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3. 利用期货交易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4.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5. 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

易。

  1.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

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1.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的规定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期货公司应当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3. 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3 名以上投资经理
  4. 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 3
  5.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1. 最近 2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2.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4)项规定的条件。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1.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
  2.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3. 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期货和衍生品类
  4. 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1.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2. 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 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4. 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5. 第(1)至(3)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6. 第(4)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7.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1)项至第(4)项为标准化资产,第(5)项至第(6)项为非标准化资产。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5)项规

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提供的服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 中间介绍业务的委托协议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1. 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1.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规范
  1.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2.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3.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4.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5.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1.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1. 基差贸易
  2. 仓单服务
  3. 合作套保
  4. 场外衍生品业务
  5. 做市业务
  6. 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1.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误导或欺诈客户
  2.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3.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

  1. 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

待客户

  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2.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1. 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2.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1.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的形式、比例等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1. 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 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

根据风险成因、来源来看,可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由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或波动而引起的未来损失的可能性。
  2.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约定的条款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规模的限制不得不在价格上作出重大让步才能购买或出售某个金融工具的风险。
  4. 操作风险,是由于系统和程序错误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包括业务执行和后台操作出现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这些风险可能来源于工作人员、电脑系统等。
  5. 法律风险,是指机构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或遭遇诉讼的可能性。
  1. 会员(客户)的违约责任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

  1.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1.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 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3.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1. 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2. 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3. 发布市场信息
  4. 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5. 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6. 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7. 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8. 查处违规行为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设立目的和职责
  2.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3. 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及其构成
  4. 营业期限
  5.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6.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7. 基本业务制度
  8.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9.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10.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11. 章程修改程序
  12.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召开期货交易所临时会员大会的情形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2)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1. 理事会认为必要
  2.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1. 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1. 经期货交易所登记的标准仓单
  2. 可流通的国债
  3. 股票、基金份额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1. 客户开户的实名制要求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1. 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 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1. 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2. 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个人客户、单位客户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1. 实名制审核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1. 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2. 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1. 客户开户应提交的影像资料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1. 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2. 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3. 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1. 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1.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期货业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依法实行自律管理。自律,即自我管理。自律性组织,是由特定范围的组织成员成立的,凭借法律或者组织成员赋予的适当权利,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的组织。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自律管理权是接受国家的授权或根据会员的集体同意,合法、独立行使的具有内部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
  2. 期货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为了共同目的,由一定数量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的权利
  1.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3.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5.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6. 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7.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1. 中国期货业协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惩戒的情形

会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惩戒:

  1. 积极配合协会调查
  2. 积极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
  3. 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
  4. 当事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5.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中国期货业协会从重给予纪律惩戒的情形

会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惩戒:

  1. 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 12 个月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 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 12 个月曾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 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调查。
  4. 对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以及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
  5. 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6. 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7.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

  1.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

  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2.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3. 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4. 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2.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5.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6.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 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8. 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1.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 风险监管指标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1. 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2. 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3. 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4. 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 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6. 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7. 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8. 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9.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

理:

  1. 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3 年,或者因证

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1

  1. 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 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4.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1.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的上市规定

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 期货交易所的报告义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1. 每一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 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 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1. 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
  2. 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3.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4.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5.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
  6. 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

  1. 期货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公式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1. 净资本的规定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1. 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 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的情形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 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1. 期货公司风险预警期的规定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2. 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1. 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 3 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1. 期货公司的级别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 A(AAA、AA、A、B(BBB、BB、BC

(CCC、CC、C、D、E 5 11 个级别

(1)A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2)B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3)C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4)D 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5)E 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1.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 000 万元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

  1.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流动性
  2. 到期时限
  3. 杠杆情况
  4. 结构复杂性
  5.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6.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7. 募集方式
  8.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9.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10. 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1.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原则
  1.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交易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交易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交易者自行负担。
  2.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3.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4.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5.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1.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 15%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1. 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2.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3.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1.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补偿原则

对期货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1. 对每位个人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10 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1. 对每位机构交易者的保证金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10 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1. 期货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经营机构可以制作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1. 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交易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2. 问卷问题不少于 10

  1. 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交易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经营机构在交易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交易者,影响填写结果。

  1.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

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C1 类交易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

  1. C2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 C3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 C4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4. C5 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 R1、R2、R3、R4、R5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只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1. 适当性义务

期货经营机构向普通交易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

当性义务:

  1. 追加了解交易者的相关信息
  2. 向交易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交易者签字确认
  3. 给予交易者至少 24 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第六章 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

货合约的

  1.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2.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仲裁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 期货纠纷案件的受理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1.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后果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1. 透支交易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1.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情形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1.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情形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1. 和解

和解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可以分为诉讼外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行为,不具有诉讼效力和意义;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和解的好处在于结案快,能节省人力、物力,可以避免双方产生较大争执,为以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和解的程序包括提出诉求或权利主张、协调沟通、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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