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备长期约束力的算法治理基础法体系
摘要
过去的AI治理主要依托“平台规约”或“行业准则”,但在技术演化速度远超制度更新的背景下,这种“柔性合规”模式已难以约束深度算法自治系统。本章提出“技术宪法”概念,主张AI系统的运行必须内嵌一套可审查、可升级、可继承的伦理制度结构。以算法约束机制、AI权力结构、协商修宪机制为核心,构建一个由“底层规则 + 协议协议 + 宪法裁定”组成的三阶治理结构,实现AI从“可控”走向“自约”。
一、平台规约的困境与限制
1.1 柔性治理机制的边界
- 平台用户协议、数据政策、行为守则普遍缺乏可执行力;
- 面对算法模型、自动决策系统,其“规约性文字”无法被程序调用与约束。
1.2 伦理原则的“挂名化”问题
- 伦理被写进PPT,但未进入算法结构;
- 决策过程缺乏“伦理约束计算模块”嵌入,实际运行中无制动机制。
二、行业级AI治理宪章的雏形
2.1 行业共识的生成与发布
- 例如:2024《AI治理深圳协同协议》《城市算法责任声明书》等;
- 多数仍为“倡议型文件”,非强制性,不具备法源地位。
2.2 行业伦理治理图谱构建
- 内容包含:数据来源合法性 → 模型可解释性 → 决策透明度 → 责任归因路径 → 用户反馈响应机制;
- 拟以“治理五权”:设模权、部署权、使用权、废止权、审查权来赋能公共参与。
三、技术宪法的制度构想
3.1 技术宪法定义
- 技术宪法指的是:内嵌于技术系统本身、具备高级优先级与可追溯机制的伦理治理结构;
- 它不仅约束人,还约束算法行为与模型演化路径。
3.2 三阶结构模型
基础协议层:API规范、安全权限、数据处理约束,执行机制为自动校验器 / SDK内嵌合规模块
治理协定层:平台行为规范、运营逻辑、异常处置,执行机制为平台治理委员会 + 模型调度系统
技术宪法层:算法权力结构、责任签名制度、修宪机制,执行机制为嵌入式规则解析器 + 合规守门逻辑器
四、AI“权力结构”的制度再设计
4.1 算法不可滥权原则
- 明确AI模型不得越权执行“高伦理敏感度决策”(如启用紧急驱逐、触发平台级惩罚);
- 此类行为需附加“伦理二次验证”机制。
4.2 建立技术宪法裁定节点
- 所有“高等级模型行为”触发时,需由“技术宪法裁定引擎”判断其是否合规;
- 类似数字时代的“伦理法院”或“决策合法性仲裁器”。
五、结语:把规则写进代码,把伦理写成底层法
平台规约是指导,行业宪章是倡议,而技术宪法才是不依赖人治、能持续约束的算法治理根基。我们不能靠平台意志绑定AI伦理,而应靠代码层的制度嵌入,让伦理不是一种提醒,而是一种权限——能触发系统行为、阻止不当决策、形成自动问责。这,才是AI进入社会后真正需要承担的公共制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