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杨浦区平凉社区01D4-06地块(平凉街道71街坊)、01D2-03地块(平凉街道75街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现出让人决定以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挂牌人”)。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按本须知规定的报价、竞价、摇号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四至范围:东至居民小区,南至济宁路,西至齐齐哈尔路,北至01D2-01地块 (见附图)。
(二)土地总面积:10814.20平方米,出让面积:10814.20平方米。
(三)土地用途:居住用地。
(四)容积率:01D4-06地块: 3.0,01D2-03地块: 2.5。
(七)出让年限:70年。
(八)住宅中小套型比例: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80%,计24255.52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九)交地状况:净地。
(十)用地清单制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有关“用地清单制”的管理要求,地块出让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开展了区域评估和现状普查,出让人完成了意见征询,明确了管理措施。“用地清单制”涉及的区域评估事项包括: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象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等;现状普查事项包括: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测量标识、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文件。
(十一)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详见出让文件中“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详见附录文件。
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申请参加地块交易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且联合申请各方的投资比例均须大于1%。股东人数为2人及以上的合资公司独立申请的,参照联合申请(即该申请人的股东方均视为联合申请各方)的相关规定确定投资决策主体、申报与核验交易资金和评标事项。
五、网上交易系统注册
(一)意向申请人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公司网址:https://www.sheca.com,法人一证通网址:https://www.962600.com;咨询电话:86-21-962600)办理CA数字证书。
(二)意向申请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注册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网址:https://biz.ghzyj.sh.gov.cn/landmgmt-trade/sh_wsjy/,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下同)和申请受理的,可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下载位置:http://www.shtdsc.com网站首页-客服与监督-服务指南-业务告知版块,下同。)的要求,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端“电子营业执照”或者电子印章平台上申领电子印章。
(三)意向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办理注册手续。意向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注册协议,在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电子印章后提交注册申请,具体注册要求和操作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注册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意向申请人无异议并接受注册协议的全部条款。境外意向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材料须符合本须知第八条第(七)款有关公证认证等的规定。
(四)注册信息通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地址:南泉北路201号5楼,下同)预审后方为注册完成。意向申请人注册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更新。联合申请的各方应分别办理注册手续。
(五)完成注册后方可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办理土地交易相关业务。
六、现场勘察及答疑
意向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
意向申请人可以就出让文件和出让地块的有关问题, 在2023年06月12日16时00分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挂牌人提出咨询:
(一)于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
(二)在http://ghzyj.sh.gov.cn/网站土地交易市场频道的地块信息版面或在http://www.shtdsc.com网站的交易地块信息版面通过“我要咨询”栏进行网上提问;也可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自助受理版面通过“我要咨询”栏进行网上提问。挂牌人收到提问的时间以市土地交易市场邮箱收到的时间为准。
答疑纪要将于2023年06月26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和http://ghzyj.sh.gov.cn/网站、http://www.shtdsc.com网站发布。答疑纪要与本出让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地块交易保证金全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叁佰叁拾柒万元(RMB413,370,000元)。交易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07月07日12时00分。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交纳保证金。参与多幅地块申请的,申请人须按地块分别交纳保证金。
联合申请各方可以任意比例分别交纳保证金,但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应符合本须知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规定。
(一)境内申请人的保证金须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或“银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方式汇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在汇款的用途栏中注明申请的地块公告号和地块名称,并请在付款后及时与保证金到账银行联系,以确认到账情况。
1、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银行账户:31001505400055290700
联 系 人:薛汉超、徐敏
联系电话:86-021-63299908(或63230757)
2、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银行账户:31687400009067432
联 系 人:倪灵、张芳
联系电话:86-021-33683455(或64366655)
3、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银行账户:310066726010149055512
联系人及电话:
曹旭晴 86-021-33201382或63216546
杨玉莹 86-021-33201345或63216546
(二)境外申请人须以外币支付保证金,应按币种汇款至相应外币保证金账户。外币保证金账户信息详见《告客户书》。(《告客户书》下载位置:http://www.shtdsc.com网站首页-客服与监督-服务指南-业务告知版块,下同。)
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2023年06月0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三)联合申请的,其境内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一)款交纳保证金,境外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二)款交纳保证金。
八、提交交易申请
(一)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提交申请时间为2023年06月27日09时30分至2023年07月07日12时00分。
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应先在“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确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由其凭本人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提交申请。牵头人在本地块交易活动中不得变更。
(二)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须如实申报其投资决策主体,并与投资决策主体共同进行交易承诺。
1、申请人为上市公司或股东人数为1人的非合资公司独立申请的,其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
2、申请人为股东人数2人及以上的合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独立申请的,该合资公司的股东各方均须分别确定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股东方本人,也可以是对股东方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及以上的合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的投资决策主体不能是该合资公司本人。
3、申请人为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均须分别确定联合申请各方的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联合申请各方本人,也可以是对联合申请各方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
(三)申请人应按“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下列材料:
1、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有委托情形);
3、经境内B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详见本须知附件2,下同);
4、《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详见本须知附件3,下同);
5、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的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6、承诺书(详见本须知附件1,下同);
7、理性竞价承诺书(详见附录文件,下同)。
(四)申请人应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对上传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具体要求和操作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申请人应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并加盖本人公章或签名,并在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时将其提供给公证处。
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或调整,包括联合申请各方主体及投资比例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五)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如子公司,下同)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提交申请时注明。
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申请人,在联合申请时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成交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申请时一致,并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六)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诚信验证相关规定:
1、境内法人须确认其不存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2、在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完成处置的,该竞得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地块的出让活动。
意向申请人可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口查询本人是否存在本项所述情形。查询法人情况的,应携带该法人的有效登记证明原件。
3、申请人或其母公司、关联方被纳入诚信档案,且根据出让文件违约及处置规定尚在相应处理期内的,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约行为公示之日起,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企业,在违约处理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违约处理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
4、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其关联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规违约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置且尚在处理期内的,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规违约行为认定之日起,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在处罚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处罚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
5、申请人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合作备忘录》(2017年6月7日沪高法[2017]222号)所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申请人不是由国税局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2798号)的规定,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境外申请人填写信息或提供材料时,须符合下述要求:
1、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必须用中文填/书写(注:境外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其境外受托人〔即负责人〕的姓名等可用其他语言填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2、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境外法人提供与境内“营业执照”、“代码证”可比照的、具有唯一性的有效文件(例如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及非境内受托人(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等均需进行公证和认证。
3、公证和认证按下述原则办理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
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系统接收竞买申请资料后,将由公证处按程序在交易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核验。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能作为“有效申请人”参加后续交易活动。
申请人可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打印《竞买[投标]申请受理回执》,并对资格核验情况进行查询。联合申请的凭牵头人的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方可查询并打印。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核验不予通过:
(一)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通过诚信验证;
(三)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或交款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文件与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申请人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或与申请人签定《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金融机构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或与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的金融机构属同一总行的。
(七)与法律法规和本出让文件中明确的出让原则及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资格核验条件的申请人或竞买人,不能再继续参加后续交易活动,若已有报价的,其报价无效。若存在本须知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从其规定。
若无人提交申请或资格核验均不通过,则出让活动终止。
十、挂牌出让活动的时间
(一)挂牌起始时间:2023年06月30日09时30分。
(二)挂牌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1日09时30分,由挂牌主持人主持挂牌截止。
(三)接受挂牌报价时间:凭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可在挂牌期间的任意时间内办理挂牌报价。
(四)现场交易会时间详见2023年07月10日发布的《现场交易活动安排的通知》。
十一、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最高限价
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出让,但设立起始价。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陆仟陆佰捌拾壹万元(RMB2,066,81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RMB1,000,000元);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柒仟叁佰肆拾玖万元(RMB2,273,490,000元)。
十二、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本地块的基本情况、起始价、最高限价、增价幅度等信息在挂牌开始前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及http://www.shtdsc.com网站公布。
(二)挂牌报价
1、竞买人须在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内进行报价。
2、竞买人应通过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联合申请的,凭牵头人的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进行挂牌报价,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
3、所提交报价经系统确认有效后,系统自动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对于无效报价,竞买人可重新输入新的报价。完成挂牌报价后,竞买人可下载打印《挂牌报价记录》。
4、挂牌报价规则详见本须知第十四条。
(三)挂牌截止、现场交易会
1、挂牌截止
2023年07月11日09时30分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
2、现场交易会
竞买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投标]申请受理回执》在现场交易会时间到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入场参加现场竞价活动。
参加现场竞价活动时,竞买人除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联合申请的应为牵头人的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即“备核材料”):
(1)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具体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若有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
(3)经竞买人本人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原件;
(4)经境内B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原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原件;
(5)《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原件;
(6)经竞买人本人(包括联合竞买各方)及其所有投资决策主体盖章并签名确认的《承诺书》原件;
(7)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的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8)经竞买人本人(包括联合竞买各方)盖章并签名确认的《理性竞价承诺书》原件。
境外竞买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境外材料须按本须知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供公证认证材料原件。
若竞买人不能当场提供第(1)至(6)目备核材料的,必须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公证处(或交挂牌人转送),否则公证处可不出具公证书。挂牌人有权根据出让人的要求按照本须知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若竞买人不能当场提供第(7)、(8)目备核材料的,无法参与现场交易活动。
现场交易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2)征询后,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且挂牌期间有效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的举牌竞价阶段。
征询后,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但挂牌期间有效报价达到最高限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挂牌出让转入摇号。
(3)征询后,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
①若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②若挂牌期间有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竞得价格,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四)现场竞价
本次现场竞价,在挂牌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经公证处按本须知第九条资格核验相关要求的规定核验通过后,竞买人方可登录“在线交易厅”参与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举牌竞价阶段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当场表示放弃的,即不再参与现场竞价后续活动(包括摇号)。
(2)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举牌竞价规则、起始价、增价幅度和最高限价,并宣布举牌竞价开始。挂牌期间有有效报价的,举牌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起始价。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的情况对增价幅度进行调整。
(3)参加举牌竞价的竞买人按照举牌竞价规则报价。
(4)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报价后继续主持竞价。
(5)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但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人再出价的,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6)举牌竞价阶段报价已到达最高限价的,主持人询问现场除最高限价报价者外的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接受最高限价并参加摇号。自有资金申报金额小于最高限价的竞买人不可参加摇号。征询后,若没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愿意参加摇号的,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限价,此时最高限价为竞得价格,最高限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若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愿意接受最高限价并参加摇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转入摇号阶段。
在举牌竞价中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报价均为无效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宣布挂牌不成交。
2、摇号阶段
(1)主持人点算愿意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并确认其摇号资格。最高限价的报价者须参加摇号,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辅助竞价系统上操作确认的,主持人可在点算完其他竞买人后,确认其为最后一名参加摇号的竞买人。
(2)主持人宣读摇号规则(详见本须知第十四条第(三)款)。
(3)公证人员当场检查摇号机和号球的密封情况,并开启封条。
(4)主持人依照摇号规则在公证人员确认摇号结果后当场宣布摇中的摇号号码球所对应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成交价即为本地块的最高限价。
成交结果对挂牌人、竞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或盖章。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其该等行为也不能改变挂牌成交结果,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竞得人应当现场签收挂牌人发放的《未竞得通知书》。
(六)若原竞得人因存在本须知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违约行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出让人可重新组织出让,但最高报价达到最高限价并转入摇号的,出让人也可委托挂牌人重新组织摇号,竞得价为最高限价。
(七)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竞得人凭有效的《成交确认书》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为境内的应在现场交易活动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出让人,并按出让人的要求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为境外的(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在本地块成交后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确需延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延期签订出让合同的承诺书》。
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竞得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同意竞得人延期签约的,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与竞得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境内竞得人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以竞得人身份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向出让人作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擅自改变的承诺后,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须知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境外竞得人(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当在向出让人作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自本地块成交起均不擅自改变的承诺后,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须知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三、保证金的退还
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无息退还:
(一)境内之未竞得人或未通过资格核验的申请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原途径退还。
(二)境内之竞得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竞得人/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境外之竞得人、未竞得人或未通过资格核验的申请人,均按《告客户书》的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已交纳保证金但未提交申请的意向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向挂牌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未按本须知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要求提交备核材料或有本须知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十四、挂牌报价规则、现场竞价规则与摇号规则
(一)挂牌报价规则
1、本地块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首轮报价应当是一个不低于起始价的万位整数;第二轮及以后各轮的报价,应当是一个不低于当前最高挂牌价格与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
2、竞买人的报价与上一轮报价之间不得超过三个增价幅度。
3、竞买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4、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但经主持人根据本须知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撤销的除外。
5、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6、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7、挂牌报价时间以本系统服务器接收的时间为准。
8、有以下情形的挂牌报价为无效报价:
(1)未通过资格核验或被取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报价;
(2)若为住宅用地的,则挂牌报价超过竞买人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的;
(3)其他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报价。
(二)现场竞价规则
1、竞价过程中,竞买人须登录“在线交易厅”参与竞价。竞买人应由竞买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自行报价,如交由其他人报价,竞买人必须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2、竞买人一定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竞买,竞买人给出的报价须经主持人以口头复述的方式表示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撤回,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但报价无效的除外。
3、本次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增价幅度及最高限价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设定。
4、竞买人的报价应当是超过当前最高出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但不得超过上一轮报价三个增价幅度,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且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5、举牌竞价阶段采用增价方式进行。同一价格,先后出价的,确认先者。
6、举牌竞价阶段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的,主持人询问现场除最高限价报价者外的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接受最高限价并参加摇号。若有竞买人愿意接受最高限价参加摇号的,主持人宣布转入摇号阶段。
(三)摇号规则
1、主持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开展摇号,整个摇号过程全程录像,摇号号码球与竞买人对应关系在现场大屏即时显示。
2、摇号采用电动摇号机摇号,配备备用摇号机。配备A、B、C三组号码球,并配有一组标号为“A、B、C”的三个字母球。
3、摇号程序共分两轮,具体如下:
(1)第一轮(选球环节):由工作人员将三个字母球投入摇号机并启动摇号机,摇出摇号号码球组编号,未摇中的号码球组轮空。
(2)第二轮(摇号环节):主持人根据竞买人电子辅助竞价系统确认摇号的时间先后顺序, 确定其对应的摇号球号码。由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有摇号号码球投入摇号机中。号球数应与经点算的参加摇号的竞买人数相同。
工作人员启动摇号机,经公证人员确认随机落下唯一号码球后,主持人当场宣布该号码球所对应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最高限价为竞得价。
4、如出现系统原因,或者摇号机不落球、一次摇出多个球等情况,经公证人员确认后,主持人有权采用重启系统、重启摇号机或启用备用摇号机继续实施本轮摇号程序等处置方式,或其他依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规则以主持人现场征询公证人员意见后宣布为准。
若备用摇号机均无法正常工作的,经公证人员确认,应及时中止摇号活动,另行通知摇号时间,重新组织完整两轮摇号程序。摇号阶段已点算的竞买人需按时参加摇号。未按时参加摇号且竞得的,若未按本须知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将视作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有关文件、笔录等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五)竞买人必须遵守现场交易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干扰主持人进行正常的竞价主持工作,更不允许采取互相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违约及处置
(一)申请人或竞买人在系统注册和参与交易活动中有以下相关行为的,视为违约:
1、联合申请人或联合竞买人的任意一方关联方另行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了申请的(含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
2、联合申请人或联合竞买人约定联合交纳保证金,但联合申请各方或联合竞买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总额超过应交保证金金额,且超额部分达到或超过1%的误差范围的;
3、本地块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而最终不成交的;
4、提供虚假文件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提供虚假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文件的处置以本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为准);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主持人的正常主持工作,经主持人警告仍不纠正的;
6、为谋取竞得或其他利益,有以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申请人或竞买人之间私下约定竞得人或报价、竞价等实质性内容;
(2)以威逼、利诱、操纵、垄断等手段阻止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价或竞得;
(3)以放弃报价、竞价、摇号或竞得向其他竞买人索取利益;
(4)私下接触出让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
(5)有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7、存在违反诚信验证相关规定情形的。
申请人或竞买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其中存在上述第1项至第6项违约行为的,该违约主体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申请人或竞买人违反本须知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5项相关规定的,将无法获得竞买资格或被取消竞买资格。
申请人或竞买人未按出让文件要求填报《承诺书》,或者《承诺书》内容失实的,将无法获得竞买资格或被取消竞买资格。
未通过资格核验或被取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已经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取消其挂牌报价,并对高于其最低挂牌报价的其他竞买人报价按从高到低的次序,依次进行重新确认或撤销,最先确认的有效挂牌报价增加一个增价幅度即作为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对低于其最低挂牌报价的其他竞买人报价,均不再进行重新确认并不得撤销。
若最终成交价低于已被取消的最高报价的,则该报价的竞买人还须补足差额。
(二)竞得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放弃、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未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定金的。
4、竞得人有本须知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相关违约行为的。
竞得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原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尚未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竞得人须以不少于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让人有权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若该地块再行出让的,再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原竞得人补足差价。
(三)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中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
1、提供虚假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文件;
2、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本须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即资金存在不合规情形)
3、不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的;
4、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因存在除上述第1-3项以外的原因审核不通过的;
5、资金来源违反本须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项(即资金重复申报)。
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认定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申请人、竞买人将被取消其竞买资格;竞得人将被取消其竞得资格;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违约主体以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的人民币3000万元或已缴纳的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的人民币300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一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认定有上述违约情形且情节恶劣的,申请人、竞买人将被取消其竞买资格;竞得人将被取消其竞得资格;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违约主体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以不少于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四)若上述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违约行为发生在违约人关联方的违约处罚期内的,则违约人本人及其所有关联方均将被纳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五)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出让人或挂牌人应将违约行为及处置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主体并上网公示。
十六、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应当以人民币竞价。
若由境外投资者竞得的(包括与境内企业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禁止类及房地产业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2006年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
若境内竞得人以非上海市开户银行账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竞得人应当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规定(详见本出让文件中所附《“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
(二)根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对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即购地资金)来源规定如下:
1、竞买主体(即申请人或竞买人或竞得人)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包括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应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2、竞买主体应在经境内B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具体说明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进一步说明自有资金构成情况,并承诺交易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
3、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与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
(2)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竞得人/中标人所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
4、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及现场竞价时的报价均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
5、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授权,挂牌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30日。地块成交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可对竞得人申报的资金来源情况开展核查。
申请人应配合上述相关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上述相关审核单位能够接触到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信息,保证上述相关审核单位在获取审核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审核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委托审核结束后,挂牌人将书面告知被审核对象;但对审核后经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认定违约的,挂牌人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被审核人和出让人。
6、联合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为联合竞买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之和;联合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为联合竞买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之和。
7、竞买主体所提交的交易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中总金额应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保持一致。
8、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封存并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竞买主体提供虚假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 http://ghzyj.sh.gov.cn/网站和http://www.shtdsc.com网站发布通知终止挂牌活动: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出让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挂牌正常进行的。
4、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或本须知其它规定需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五)出让人认为确需对本出让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时,将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在http://ghzyj.sh.gov.cn/网站和http://www.shtdsc.com网站发布通知,该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
(六)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时,挂牌人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即http://ghzyj.sh.gov.cn/网站和http://www.shtdsc.com网站)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发布现场交易活动安排的通知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不足时挂牌活动时间顺延。该补充公告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
(七)未当场提供符合本须知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备核材料的未竞得人,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将备核材料送达公证处(或交由挂牌人转送),其中境内竞买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交经竞买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即可。
(八)信息发布规则
本地块的以下信息将在http://ghzyj.sh.gov.cn/网站和http://www.shtdsc.com网站公布,敬请留意:
1、答疑纪要按须知第六条的规定上网公布。
2、出让活动及出让文件有变化时,相应的内容按本须知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本条第(三)、(五)、(六)款的规定公布。
3、挂牌期间,挂牌价格即时公布。
4、挂牌出让结果公示在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5、全生命周期结果公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公布。
十七、交易结果发布
挂牌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口和http://ghzyj.sh.gov.cn/网站、http://www.shtdsc.com网站发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结果。
十八、重要告知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交易申请一经提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及地块现状均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规定
1、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自行参加本次出让活动。若需委托他人参加,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2、申请人如需撤回授权委托,需提供撤回授权委托的有效文件;如需变更授权委托的,需在撤回原授权委托后再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操作指南》。确需更换受托人且无法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进行变更的,可在交易会现场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变更受托人。
3、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均未能按时出席,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联合申请各方必须共同委托唯一受托人代为参加的地块交易活动。如需撤回或变更授权委托,联合申请各方均需按上述办法办理。
5、在同一地块的交易活动中:
(1)一名自然人不得作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申请人的有权受托人。
(2)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申请人的有权受托人。
(三)对出让活动中涉嫌存在串通、勾结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土地交易市场反映或投诉。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出让人或挂牌人有权暂停挂牌活动。
(四)若“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挂牌人将中止网络服务,并及时在http://ghzyj.sh.gov.cn/网站和http://www.shtdsc.com网站发布相关处置通知。申请人应按照处置通知的安排参与后续交易活动。
(五)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申请人为准备及参与本地块交易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出让人对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九、咨询电话
(一)土地交易业务咨询:86-21-58823624、86-21-58829349。
(二)办理CA数字证书咨询:86-21-962600、86-21-36393100。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2023年06月08日
附件1
承 诺 书
(出让人) :
我方(申请人/联合申请各方中的一方名称): 申请竞买
地块(地块公告号: ),我方的投资决策主体[1]为:
。
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郑重承诺:
1、若我方与本地块其他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投资等关联关系(但申请人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除外)的,可以取消我方竞买资格,或不得参与投标人排序及现场竞价。
2、若我方(包括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在本地块交易活动中存在出让文件所列违约行为的,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愿按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中,若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被纳入诚信档案的,我方、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及所属关联方在处罚期内不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3、若我方竞得本地块的,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地块的开发建设,在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将我方(及本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转移给本地块其他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若我方未竞得本地块的,在竞得人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我方或我方关联方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取竞得人(及本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否则,可将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我方、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及所属关联方三年内不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同意将上述诚信内容上网公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接受出让人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本承诺书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申请人/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诺人(申请人投资决策主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诺人(申请人投资决策主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诺人(申请人投资决策主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地块名称: | 地块公告号: | |||||||||
申请人名称: | ||||||||||
参与申请方式 及投资决策主体 | □ 独立申请 | □ 联合申请 | ||||||||
是否为合资公司: □否,投资决策主体为: 。 □是,股东名称及其股权比例: 1、 , %,投资决策主体为: 。 2、 , %,投资决策主体为: 。 3、 , %,投资决策主体为: 。 4、 , %,投资决策主体为: 。 | 联合申请各方名称及其投资比例: 1、 本方 , % 投资决策主体为: 。 2、 , % 3、 , % 4、 ,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资金来源: | 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为 万元,其中: 1、来源于申请人本人的注册资本金 万元,有关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材料以及资金来源类型及其证明材料附后。 A、资金来源方: ,资金来源类型:□项目销售、□出租收入、□利润分配、□其他: 。 B、资金来源方: ,资金来源类型:□项目销售、□出租收入、□利润分配、□其他: 。 …… 2、来源于投资收益性资金 万元,有关协议、票证、流水等证明材料附后。 (1)利润分配 万元,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的银行进账单、分配利润单位当年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附后。 A、 (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利润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B、 (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利润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 (2)其他 万元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A、 (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B、 (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 3、来源于经营性资金 万元。 (1)项目销售 万元,有关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大产权证、已售项目的银行流水单、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附后。 A、 (项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B、 (项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 (2)出租收入 万元,房租收入资金流水单和资金入账的进账单附后。 A、 (物业地址),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物业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B、 (物业地址),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物业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 (3)其他 万元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A、 (具体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B、 (具体名目),金额 万元。申请人或投资决策主体对该项目所属公司的股权比例 %,折算后金额 万元。 …… 4、来源于境外资金 万元,证明材料附件后。 | |||||||||
提交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签名) | 时间 | |||||||||
鉴证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 时间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 | 时间 |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并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完整。
2、用于本地块的交易资金按类型不同其资金来源可以是:
(1)来源于申请人本人的注册资本金应穿透确定资金来源及其最终资金来源类型。
(2)投资收益性资金、经营性资金的来源应是申请人本人、投资决策主体。申请人本人、投资决策主体各级控股子公司(符合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股权比例均超过50%的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性资金、经营性资金在优先清偿债务后,可按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折算归集至申请人本人、投资决策主体。
联合申请各方提供的资金占比不得超过其投资比例;投资决策主体提供的资金占比不得超过其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
(3)境外资金的来源根据实际资金类型参考上述原则执行。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的各项交易资金来源真实存在,并在竞得地块后可用于支付本地块土地价款。
3、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指申请人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中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及监管账户银行账号。
4、“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本地块的起始价。
5、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投资收益性资金”、“经营性资金”应为来源于境内的资金,境外申请人可填写“来源于境外资金”金额。
6、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金额均应为人民币。若境外资金为外币的, 应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填报,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以本地块公告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为准。
7、若为独立申请的,勾选“□ 独立申请”并填报“是否为合资公司”一栏的相关内容;若为联合申请的,勾选“□ 联合申请” 并填报 “联合申请各方名称及其投资比例”一栏的相关内容。
8、若为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应分别提交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9、资金来源涉及投资决策主体、申请人其他资金账户的,应附材料说明资金从投资决策主体账户、申请人其他资金账户转至申请人监管账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流转路径、资金流转时间和金额明细、银行账号等。凡涉及申请人本人、投资决策主体各级控股子公司向上归集资金的,还应提供归集路径、资金归集时间和金额明细、银行账号等证明材料。同时,上述各转账路径应当完整、银行账号应当相互衔接、转账时间逻辑应当准确。
资金来源涉及申请人本人、投资决策主体各级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交该子公司本地块公告之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相关贷款合同、还款计划、已还款银行回单。
10、申请人申报的资金来源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应符合出让人对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普通商品房建设有关要求”规定“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房屋建设开发,不得用作土地款等其他用途”;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投资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11、申请人须就其申报的资金来源提供指向清晰、真实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中,涉及项目销售的,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大产权证、已售项目的银行流水单、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详见附件2-1);涉及出租收入的,应提供房租收入资金流水单和资金入账的进账单。涉及注册资本金的,应提供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以及最终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等。投资性资金中,涉及利润分配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的银行进账单、分配利润单位当年的审计报告;涉及其他投资收益的,应提供投资协议、资产凭证、收益证明、银行流水单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其对应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保持一致。
12、申请人申报的资金来源发生时间应不早于本地块公告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13、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须经境内B类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由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字。
14、申请人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形,具体要求详见本地块出让须知中相关的条款。
15、擅自改动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文本内容、格式或填写内容擅自涂改的,则填写无效,若本表为多页的,须加盖申请人本人骑缝章。
16、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为申请人参与土地出让活动所提交的要件之一,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
地块名称 | 地块公告号 | |||||
申请人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自有资金 构成情况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规定,请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填报的基础上,详细列明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合规自有资金构成。 自有资金 万元,构成情况为: 1:资金来源类型为注册资本金,金额 万元。 2:资金来源类型为经营性资金,金额 万元。 3:资金来源类型为投资收益性资金,金额 万元。 4:资金来源类型为境外资金,金额 万元。 | |||||
申请人承诺 | 我方承诺: 1、我方在申请竞买本地块时所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其所附证明材料、本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2、我方股东不存在向我方违规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不存在购地资金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存在购地资金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存在购地资金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存在购地资金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情况; 我方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来源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交易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 3、我方将配合监管联合工作小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我方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其能够接触到与我方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信息,保证其在获取审核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有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如有违反,我方愿按出让须知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提交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名) | 时间 | |||||
备注:申请人应按照《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填写自有资金构成情况,自有资金金额应不低于本地块起始价。
附件2-1
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 | |||||||||||||||
项目名称 | 地址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房间代码 | 建筑面积 | 单价 | 合同总价 | 第一次收款 | 第一次收款时间(年/月/日) | 第二次收款 | 第二次收款时间(年/月/日) | 第三次收款 | 第三次收款时间(年/月/日) | 第X次收款 | 第X次收款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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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
甲方(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监管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甲方拟参加 (地块名称) (地块公告号: )(以下简称“本地块”)出让入市交易活动,根据本地块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放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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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期限2023年07月10日起,至以下任何一项事项发生止:
(1)甲方向乙方提交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甲方未竞得/未中标本地块;
(3)甲方竞得/中标本地块,且已支付的本地块出让价款比例(含定金)达到50%及以上。
三、若甲方交易资金迟于监管期限开始时点到账的,乙方将在现场交易日当日9时30分前通知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四、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地块出让价款缴款书中确定的收款银行和金额划转监管账户中封存的资金。
五、监管期限内,甲方须保证监管账户不会因甲方对外债务纠纷而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信息保密。
七、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2、监管期限内,监管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3、乙方无义务审核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来源、性质、金额及用途。
注:地块现场交易日指地块现场交易会当日,具体时间详见地块出让须知或《现场交易活动安排的通知》。 |
八、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监管银行承诺书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根据你方对参与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活动的申请人的交易资金来源实施监管的要求, (银行名称) 及下辖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我行”)愿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文件的规定,与相关申请人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对申请人的交易资金实施监管。为此我方郑重做出以下6点承诺:
1、我行与相关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版本以你方在出让文件中所附示范文本为准。
2、我方只会在发生以下3种情况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解除对相关申请人交易资金的监管:
(1)因地块中止或终止交易、相关申请人未取得竞买资格或投标资格或未在竞买申请截止前提交竞买申请等原因,申请人向我行提交由你方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文件(具体详见附件);
(2)申请人未竞得/未中标地块;
(3)申请人竞得/中标地块,我行已根据该地块出让金缴款书中明确的收款账号划转了不少于本地块出让价款总额50%的资金。
3、我行将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对相关申请人监管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善尽监管职责,并愿接受你方对此进行的相关核查。若经核查,我行未按协议约定对相关申请人的交易资金实施监管的,可将我行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
4、申请人交易资金迟于监管期限开始时点到账的,我行有义务在现场交易日(含提前截止情形)当日9时30分前通过土地市场咨询电话(021-58823624)通知你方。
5、监管期限内,我行将配合你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相关申请人监管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实施审核。
6、我行将善尽信息保密职责,不向除与我行签订协议的相关申请人及你方委托的专业机构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相关申请人监管账户相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监管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iii
注: 1、若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的监管银行属于本市范围内,且该监管银行上海分行已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了《监管银行承诺书》,申请人在提交本地块竞买申请时可无需再提交《监管银行承诺书》,具体名单请登入www.shtdsc.com首页查询《监管银行》。 2、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的监管银行不得为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的金融机构,也不得为与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的金融机构属同一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可登录www.shtdsc.com首页查询。 |
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公司参与_____________地块(地块公告号:_____________)竞买活动,现(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块交易活动中止、本地块交易活动终止、其未取得竞买资格、其未在竞买申请截止前提交竞买申请),该公司不再参与本地块的竞买活动。
特此说明。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使用承诺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我方拟参加 (地块名称) (地块公告号: )(以下简称“本地块”)出让入市交易活动。根据本地块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我方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涉及的交易资金(境外资金)于 年 月 日前全额存放在下列账户:
(1)银行: ,户名: ,账号: ,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RMB: 万元)
(2)银行: ,户名: ,账号: ,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RMB: 万元)
……
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本地块公告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我方承诺在参与本地块交易活动期间,上述交易资金不挪作他用;若我方竞得/中标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上述交易资金缴付出让价款。
我方接受你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就上述承诺进行审核。若在参与本地块交易活动期间将上述交易资金挪作他用的,可视为我方提交虚假文件,按照出让须知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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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iv
[1]1、申请人为上市公司或股东人数为1人的非合资公司独立申请的,其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
2、申请人为股东人数2人及以上的合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独立申请的,该合资公司的股东各方均须分别确定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股东方本人,也可以是对股东方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及以上的合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的投资决策主体不能是该合资公司本人。
3、申请人为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均须分别确定联合申请各方的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联合申请各方本人,也可以是对联合申请各方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