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前日分享的推文“首个国产新冠疫苗专利引用了哪些专利?”(←超链接),受到了广大读者的积极讨论,该文从首个新冠疫苗专利所引证专利的视角展开,引发了广大读者的思考。
郑重声明:本讨论仅从学术视角展开,无任何政治含义。
图1 首个新冠疫苗专利检索页面
图2 首个新冠疫苗专利引证文献基本信息(专利)
图3 CN1791427A专利法律状态
图4 CN1829736A专利法律状态
专利引用行为,基本上代表了技术或方法上的借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被引用专利(也可能是非专利文献,此处不做讨论)的价值。从专利申请人的角度看,专利引用有可能是专利申请人基于技术或方法上的关联而主动引用;也有可能是在专利审查阶段,由专利审查员新添加的引用,此类情况表明专利申请人未进行主动引用,原因可能分为两种,专利申请人在主观上未发现已存相似或相近专利(同步发明,或限于检索手段等),或因竞争关系试图故意不引用已存相似或相近专利。基于此,值得我们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失效专利是否可以不需引用呢?(拿来主义)
为何引用了两件失效专利呢?引用的技术动机、市场动机是什么?
两件被引用专利申请人所在国同为美国,且从时间上看似乎与“非典”相关,那从疫苗的角度,“非典”和“新冠肺炎”疫苗的技术相似性有多大?
既然值得被引用,那表明存在价值,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引用的两件专利失效了呢?是否是超过保护期、主动撤回或放弃、专利权驳回、其他专利权人申请无效等原因?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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