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区块链,各个国家对它又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在这场席卷全球的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变革中,区块链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它的出现对各国政府提出了新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政府给出了怎样的答复?区块链在各国发展的政策环境又如何?并且我们除了要了解本国的立场之外,也需要掌握其他国家的态度。


()新加坡地区

2014313日,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下称“MAS”)发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的声明,表示MAS会监管在新加坡的虚拟货币中介机构以应对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即MAS不监管虚拟货币本身,但要求买卖或促进虚拟货币同真实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辨别其客户性质,将可疑交易报告给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MAS的这一举动将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为反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目的而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的国家之一。

()美国地区

2017725日,美国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a)条发布了The Dao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运用Howey 测试得出Dao币是证券的结论。因此,发行和销售Dao币的行为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约束。报告还解释说,以分布式账簿或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对发行和销售这样的证券行为进行注册,除非有适用的有效的豁免登记条款,提供该等证券交易的平台也必须在SEC注册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根据豁免注册运作。

()加拿大地区

2017824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下称“CSA”)发布了《工作人员通知46-307——加密货币发行》,表示每一个ICO/ITO项目都是独一无二的,必须根据其自身特点来评估是否构成证券,CSA同样使用Howey 测试进行评估。如果符合有价证券定义,那么发行企业必须符合招股说明书要求或取得豁免。同时,完成ICO/ITO的企业可能以商业目的进行证券交易,这时还要求获得经销商登记或豁免经销商登记。

()香港地区

20179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本声明旨在阐明,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字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管辖。在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如数字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凭证”;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项目运营方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字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无论是股份、债权凭证还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视为证券

   金管局在该指引修订本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只是部分规定须根据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对于区块链,各个国家对它都是不同的态度,那么对于区块链的技术的发展又是怎样一个前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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