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分类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共有A、B、C、D、M五类。
企业纳税等级分为A、B、M、C、D五个等级,具体的评价标准如下:
-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
-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
- M级: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
-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
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信用评价激励&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在评定过程中,税务部门会从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采集到的企业日常税收遵从记录,通过诚信意识、遵从能力、实际结果等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
纳税信用评分依据
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时间
1.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