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到一个逻辑概念,叫做举证责任.
其实这个概念引申出来的逻辑经常发生在我们的生活里,尤其是在争吵辩论中。而且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被推卸举证责任的人说的哑口无言,但又不好说对方错在哪里。类似下面的对话,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
A: 我认为深圳没有美女
B: 我认为深圳有美女
A: 你怎么证明深圳有美女?
B: 那你先证明深圳没有美女啊?
呵呵,熟悉吧? 我本人就犯过类似B的错误,还不止一次,现在才知道原来这叫推卸举证责任,是一种基本的逻辑错误。
搜索了Wiki,定义如下:
Burden of proof is the obligation of a party on one side of a dispute or issue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ir position. There are two common but quite distinct applications of burden of proof.
基本的含义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再看一个更明显的例子:
售票员:“有学生证吗?”
学生:“没带。”
售票员:“那你能证明你是学生吗?”
这位学生说道:“那你能证明我不是学生吗?”
你说这里售票员和学生,哪个人说话有问题?
当然是那个学生啦,售票员哪里能证明他不是学生。他要证明自己是学生才对。
在逻辑学中,这个学生犯的错误叫做“推卸举证责任 ”(或者叫“举证责任误置”,burden of proof )。证明他自己是学生这个责任,应该由这个学生来承担。让售票员来证明他不是学生,就是强人所难,不合理也不现实。
而在法律诉讼中,这个概念已经成为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审判依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成功,则被告自然无罪释放。这样的情节恐怕我们在港剧中应该是司空见惯了吧,”好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通常是被坏人销毁了或者收买了)而没有办法在法律上审判坏人,而坏人在短暂的逍遥法外之后终究恶有恶报,自食其果“。
可以想象如果法律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无罪这案子才能结的话,这世界会乱成什么样!
不过我们的法律似乎有这样的规定哦,所以千万不能得罪人啊。
所以以后不能再犯这么低级的逻辑错误了,会被人笑话的,同时会使谈话氛围迅速变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