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问麻了,到了不得不发个文的地步了。不废话,上干货!
算法备案——
算法备案归属中央网信办,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中进行申请,全程线上办理。所有面向境内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主体必须全部进行备案,是生成合成类人工智能产品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具有强制性。
哪里体现强制性?请看下方法条。
法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17条明确规定:“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除此之外,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19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再来看一下上面两个法条都有提到的上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对于算法备案的表述,见第四章监督管理的第24-26条:“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那么如果未进行算法备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请看以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18条:“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20-21条:“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21-22条:“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31-33条:“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帮为了开单天天散播焦虑造谣不做算法备案被罚款几百上千万的友商,曲解法律造谣传谣缝纫机踩冒烟了解一下?)
第三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大模型备案(登记)——
归属地方网信办,在公司所在地当地网信办申请,全程线下办理。纯自研算法才能进行大模型备案,非自研算法进行大模型登记。没有相关法条提及其强制性及不做大模型备案的违法处罚。
所以,有算法备案,不做大模型备案也没事;但如果只做了大模型备案,你一样还得做算法备案。
那么问题就来了:
Q: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服机构、营销号在大肆推广大模型备案,说大模型备案也具有强制性?
A:因为算法备案代办市场价在一万左右,而大模型备案的市场价在五到六万。它更赚钱!
Q:为什么大模型备案这么贵?
A:首先大模型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确更多,耗费的时间精力的确更大;另外有能力自研大模型的企业客户,也更有钱。
Q:既然大模型备案没有强制性,那为什么这么贵还有人做?
A:大模型备案必须纯自研算法才能做,他比算法备案更能突出公司实力,在懂行的人眼里,如果两个产品一起竞标,只有算法备案的产品讲出花来,也没有一个大模型备案更能体现公司的自研水平。
Q:4.30日发布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中提到的:“第一阶段重点整治6类突出问题:一是违规AI产品。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内容服务,但未履行大模型备案或登记程序。”为什么写的是“大模型备案或登记程序”而不是算法备案?我只做了算法备案,没做大模型备案/登记会不会被清朗?
A:为什么没写算法备案,我也不知道,这是实话,我问过领导,他们也不知道;至于只做了算法备案没做大模型备案或登记会不会被清朗这个问题,我可以告诉您,只要您的产品有算法备案号,挂在了产品上,或者已经在算法备案审核中阶段,那么您就把心踏踏实实放肚子里,安安心心的就好。
Q:大模型备案既然归属地方网信办,那为什么我看中央网信办也时不时会发文统计全国大模型备案/登记情况?
A:我不知道,只是在我公司里,我作为下属的工作业绩,也会被我领导放在他的工作成绩PPT里给老板做汇报。
最后告诉大家,普通大众对于相关的监管政策不明确是正常的,想知道自己的产品不管是自研的开源的微调的还是接第三方API的,到底要不要做备案,做算法备案还是大模型备案,你不要问我们代办公司,不要问企服机构,不要问网友!他们能对他们说的话负责吗?你直接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咨询电话:
到底要不要做备案,做什么备案,他们会告诉你最权威最官方的答案!不要信机构,不要信代办,不要信网友,不要信博主!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