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有着巨大的差别。无论是来港读书、工作、生意往来,还是只是出于好奇,我们都希望更多地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
本期红鸟沙龙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马恩国大律师。马大律师是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大律师,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一带一路发展联会首席常务法律顾问,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法律界)选举委员,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常务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政协委员,中国司法研究会理事。今天马恩国大律师为我们讲解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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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下)
01
嘉宾分享
普通法VS 大陆法
在上图中可以看到澳洲、新西兰、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马拉西亚、印度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Common Law)国家。俄罗斯、中国大陆、一些主要的非洲国家还有欧洲国家都是用大陆法(Civil Law)。基本上来说,世界就是这两个大的法律制度。
两种法律的区别
第一,普通法法庭是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 双方律师在庭上对恃;大陆法法庭是纠问制 (Inquisitorial System), 这种制度下法官可以搜查证据,律师也拥有律师调查权。
第二, 普通法并没有编纂成法典,而大陆法有编纂法典。中国大陆一本民法典就把婚姻法、合约法、侵权法等所有的法律都收录在里面。普通法不一样,法官读的成文法、判决的案件、案例都成为主要的法律,所以大陆法体制相对普通法来说比较简单。
第三,普通法有判决先例(Judicial Precedents),普通法律师比大陆法的律师看的文件更多。
香港的法院
香港的法院分为五种,裁判法院专门处理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负责民事审判;高等法院是由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两级组成,原讼法庭有一个法官,上诉法庭是三个法官;再往上是终审法院。如果案件打到第四级的上诉法庭时遇到一些香港没有案例的案件,律师就会参考其他国家的案例。最先会参考的是英国的案例,其参考的依次为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美国。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
如果要写普通法的发展,法律原则一定是追溯到根源,然后才一步一步发展到现在的原则。普通法的立法制度很慢,第一步需要经过政府的酝酿,立法并不是由立法会所提出,而是由政府起草条例、咨询、修改。再把草案提交到立法会,然后由会议员辩论,修改,最后才进行三读通过。所以立法的过程非常漫长,当中会有很多政治利益牵扯在内,如反对派不同意,又或者中间有办案组、执政党、反对党的反对票数,立法程序就会中止。
普通法秉承先例
秉承先例(Doctrine of Precedent), 案例有约束性的指标,例如,一宗醉酒驾驶的案例(Precedent),上面描述了三个事实,第一是有一个司机,第二是载着乘客,第三是司机醉酒把车撞了,判决是疏忽驾驶。基于这个案例,再有案件符合以上三个描述事实,案件就可参考以上判决进行裁决。
我认为普通法有一个优势,就是故事背景只描述一个案例。所以,当有类似事件发生就可以按照类似的案例进行判决,结果不会偏离太多。普通法的缺点就是需要大量时间用作翻查案例,有些简单的案件也会变复杂,律师的费用也会较昂贵。
因为有太多的案例参考,加上秉承先例的原则以及下级法院必须跟从上级法院的判决,学术文章在普通法体制里的作用不大。除非是一些从来没有判过的案件,找不到类似案例的案件,就会有针对性地研究以及听取学者的意见。
合同法
在普通法下,订立合约第一是需要要约(Offer),第二是有承诺(Acceptance),双方表示同意,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了。香港的合同法中有一部分叫对价(Consideration), 就是合约里面还需要一项补偿,承诺方不可以没有回报地完成要约。如果没有一项补偿(对价) Consideration,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称作合约。
交叉盘问
在香港的庭审中,有一个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的环节是国内没有的。交叉盘问在庭审时的作用是去分析证人的证词可信不可信。因为当原告和被告两个人说出不同的故事时,交叉盘问的律师就能透过提问复杂的问题去协助法官进行事实判断。
庭审是普通法很重要的环节,有盘问技巧是普通法律师一项很重要的能力,律师需要考虑什么问题能问、有什么问题不能问、该怎么问,作用是去找出证人口供的漏洞,来引导法官判断事实。因此律师经常说:「Don't ask the question, you do not know the answer.(不要问一些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事务律师跟诉讼律师的区别
事务律师不用每天上庭,也不用盘问证人,也不用辩论法律,事务律师不是诉讼专家,所以他们不需要去看法律判例。事务律师只需要把客户的要求条款写出来,参考过往合同范本,起草一份合同,接下来给对方的律师去参详,对方律师也这样做,双方来回几次,合同就定下来了,可以签定。
诉讼律师就不一样了,因为普通法复杂,诉讼律师必须熟悉案例,要对特定的范畴深入了解,才能上庭辩论。一个案例就有两三百段,要看懂可能就要用上两个小时,随便一拿就有10到15个案例,加上处理案件必须看懂双方律师的案例,因此,大律师一定要对法律认识得非常深刻。
在香港成为诉讼律师要先去考诉讼牌照,牌照要求至少5年经验,拿到诉讼律师牌照后,律师才有高等法院的出庭权,再累积足够多的经验成为资深大律师,才有资格被挑选成为香港的大法官。
这个就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复杂性,也引申出两种不同的律师,事务律师和诉讼律师。
02
观众提问
Q
观众1:中资企业经常在外发生一些法律纠纷,比如说在澳洲想起诉一家企业,但是找不到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普通法下,这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不会和经常合作的客户有一些利益保护?是不是这样我们就很难在当地找到有名的律师,对此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吗?
A
马恩国大律师:最近我接了一个国际仲裁案。客户是内地的进口商,他找到我的原因是国际律师事务所都被该行业最大的供应商买断了,买断的方式大概是双方签了双合同,供应商每年给律师事务所钱,律师事务所就不能接告他的案件,所以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是有机会有一些利益保护。
我的建议是先找一个在这种案子上有名的资深大律师,付费请他写一个意见。不管最后有没有给意见,钱收了就可以,代表你去打这个官司。这就当成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因为律师只能收钱,除非有特别通知要律师不接,或者律师正在代表另一方,不能接你的案。如果是这样,就会很被动。
Q
观众2:如果在香港最高法院任职的英国律师都离职,这对香港普通法的实施会有影响吗?
A
马恩国大律师:香港的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都是从实行普通法的不同的地方请过来的。现在有些英国法官会因为英国外交部的压力拒绝来港任职。香港已经回归25年,我认为香港不应该再依赖外籍法官,应该成立一个自己的法律体制。
当然有些人会持相反意见,认为我们的普通法基本上都是从英国来的,有非常任法官,普通法的理解才不会变形走样。但是香港始终要成长,香港也有很多的法律人才,建立一套自己的普通法绝对没有问题。加上,从英国找的法官都不一定有作用,因为英国的一些判例在英国进入欧盟后都是根据欧盟的成文法来判,这些判例对香港没什么作用。香港除了普通法外,还有一套国家宪法,跟英国也是有区别的,所以我认为香港应该成长,不要再依赖外籍法官。
Q
观众3:在这个数字时代,我们的各种智能设备上有很多我们的生物数据,这些数据在普通法里算不算是个人财产呢?
A
马恩国大律师:现在普通法还没有这么前卫去保障这些数据,这也是普通法的一个弱点。普通法要立法很困难,虽然现在是有一套「个人信息、私人数据保护法」,但是在普通法下,个人生物信息是否得到保障,取决于收集方有没有违法。同时,因为这方面过去没有案例,所以很难找到判案的应用原则。在普通法原则下,法官也不能立法,立法是立法会的工作。这类情况由于范畴太新,立法会也不能过早立法,还是要看时机,所以暂时很难去判断结果是怎么样。
Q
观众4:普通法主要用在民事案件上,如果一些犯罪的案例没有很明确的法律条款,案件是否也是借用案例去判决呢?
A
马恩国大律师:是的,包括谋杀在香港也没有成文法,谋杀在香港也是按普通法原则。在澳洲就不一样,在澳洲,谋杀存在刑事法典。
除非有一些很厉害的大律师能想到一些很强的论点,比如搜证不符合规定等。大律师都会钻研证据链上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窃听的证据有没有涉及到隐私保护,如果是在没被批示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是无效的证据,证据就不能用作证明犯罪。香港的判案原则是无罪推定,所以如果案件仍然存疑会有利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