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继承
C++的“继承”特性可以提高程序的可复用性。正因为“继承”太有用、太容易用,才要防止乱用“继承”。我们应当给“继承”立一些使用规则。
【规则10-1-1】如果类A 和类B 毫不相关,不可以为了使B 的功能更多些而让B继承A 的功能和属性。不要觉得“白吃白不吃”,让一个好端端的健壮青年无缘无
故地吃人参补身体。
【规则10-1-2】若在逻辑上B 是A 的“一种”(a kind of ),则允许B 继承A 的功能和属性。例如男人(Man)是人(Human)的一种,男孩(Boy)是男人的一种。
那么类Man 可以从类Human 派生,类Boy 可以从类Man 派生。
更加严格的继承规则应当是:若在逻辑上B 是A 的“一种”,并且A 的所有功能和属性对B 而言都有意义,则允许B 继承A 的功能和属性。
10.2 组合
【规则10-2-1】若在逻辑上A 是B 的“一部分”(a part of),则不允许B 从A 派生,而是要用A 和其它东西组合出B。
例如眼(Eye)、鼻(Nose)、口(Mouth)、耳(Ear)是头(Head)的一部分,所以类Head 应该由类Eye、Nose、Mouth、Ear 组合而成,不是派生而成。
如果允许Head 从Eye、Nose、Mouth、Ear 派生而成,那么Head 将自动具有Look、Smell、Eat、Listen 这些功能。示例10-2-2 十分简短并且运行正确,但是这种设计方法
却是不对的。
// 功能正确并且代码简洁,但是设计方法不对。
class Head : public Eye, public Nose, public Mouth, public Ea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