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le Responsiblity Principle(SRP)--单一职责原则
这个原则的英文描述是这样的:A class or module should have a single reponsibility。
如果我们把它翻译成中文,那就是:一个类或者模块只负责完成一个职责(或者功能)。
一个类只负责完成一个职责或者功能。不要设计大而全的类,要设计粒度小、功能单一的类。单一职责原则是为了实现代码高内聚、低耦合,提高代码的复用性、可读性、可维护性。
怎么判断一个类的职责是否单一?
1. 类中的代码行数、函数或者属性过多;
2. 类依赖的其他类过多,或者依赖类的其他类过多;
3. 私有方法过多;
4. 比较难给类起一个合适的名字;
5. 类中大量的方法都是集中操作类中的某几个属性。
以上的判断条件如果存在,则表示当前的类的职责不够单一
Open Closed Principle(OCP)--开闭原则
这条原则最有用,那是因为,扩展性是代码质量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在 23 种经典设计模式中,大部分设计模式都是为了解决代码的扩展性问题而存在的,主要遵从的设计原则就是开闭原则。
开闭原则的英文描述为:software entities (modules, classes, functions, etc.)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我们把它翻译成中文就是:软件实体(模块、类、方法等)应该“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这个描述比较简略,如果我们详细表述一下,那就是,添加一个新的功能应该是,在已有代码基础上扩展代码(新增模块、类、方法等),而非修改已有代码(修改模块、类、方法等)。
这条原则并不代表代码不能进行修改,如果添加了新的需求,那么原有代码是或多或少都是需要进行修改的。回到这条原则的设计初衷:只要它没有破坏原有的代码的正常运行,没有破坏原有的单元测试,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个合格的代码改动。
添加一个新功能,不可能任何模块、类、方法的代码都不“修改”,这个是做不到的。类需要创建、组装、并且做一些初始化操作,才能构建成可运行的的程序,这部分代码的修改是在所难免的。我们要做的是尽量让修改操作更集中、更少、更上层,尽量让最核心、最复杂的那部分逻辑代码满足开闭原则。
实际上,开闭原则讲的就是代码的扩展性问题,是判断一段代码是否易扩展的“金标准”。如果某段代码在应对未来需求变化的时候,能够做到“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那就说明这段代码的扩展性比较好。所以,问如何才能做到“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也就粗略地等同于在问,如何才能写出扩展性好的代码。
在讲具体的方法论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些更加偏向顶层的指导思想。为了尽量写出扩展性好的代码,我们要时刻具备扩展意识、抽象意识、封装意识。这些“潜意识”可能比任何开发技巧都重要。
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LSP)--里氏替换原则
这个原则最早是在 1986 年由 Barbara Liskov 提出,他是这么描述这条原则的:
If S is a subtype of T, then objects of type T may be replaced with objects of type S,
without breaking the program。
在 1996 年,Robert Martin 在他的 SOLID 原则中,重新描述了这个原则,英文原话是这样的:
Functions that use pointers of references to base classes must be able to
use objects of derived classes without knowing it。
我们综合两者的描述,将这条原则用中文描述出来,是这样的:子类对象(object of subtype/derived class)能够替换程序(program)中父类对象(object of base/parent class)出现的任何地方,并且保证原来程序的逻辑行为(behavior)不变及正确性不被破坏。
多态和里式替换有点类似,但它们关注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多态是面向对象编程的一大特性,也是面向对象编程语言的一种语法。它是一种代码实现的思路。而里式替换是一种设计原则,是用来指导继承关系中子类该如何设计的,子类的设计要保证在替换父类的时候,不改变原有程序的逻辑以及不破坏原有程序的正确性。
例如,在子父类中,如果子类中的一个方法修改之后需要抛出异常,那么此时此刻原来程序的逻辑就会不正确了。
里式替换原则还有另外一个更加能落地、更有指导意义的描述,那就是“Design By Contract”,中文翻译就是“按照协议来设计”。
就是子类在设计的时候,要遵守父类的行为约定(或者叫协议)。父类定义了函数的行为约定,那子类可以改变函数的内部实现逻辑,但不能改变函数原有的行为约定。这里的行为约定包括:函数声明要实现的功能;对输入、输出、异常的约定;甚至包括注释中所罗列的任何特殊说明。实际上,定义中父类和子类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替换成接口和实现类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句话,我举几个违反里式替换原则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1. 子类违背父类声明要实现的功能
父类中提供的 sortOrdersByAmount() 订单排序函数,是按照金额从小到大来给订单排序的,而子类重写这个 sortOrdersByAmount() 订单排序函数之后,是按照创建日期来给订单排序的。那子类的设计就违背里式替换原则。
2. 子类违背父类对输入、输出、异常的约定
在父类中,某个函数约定:运行出错的时候返回 null;获取数据为空的时候返回空集合(empty collection)。而子类重载函数之后,实现变了,运行出错返回异常(exception),获取不到数据返回 null。那子类的设计就违背里式替换原则。
3. 子类违背父类注释中所罗列的任何特殊说明
父类中定义的 withdraw() 提现函数的注释是这么写的:“用户的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而子类重写 withdraw() 函数之后,针对 VIP 账号实现了透支提现的功能,也就是提现金额可以大于账户余额,那这个子类的设计也是不符合里式替换原则的。
所以综上所述,只要子类不能按照父类的“协议”进行输出,则会违反里氏替换原则。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ISP)--接口隔离原则
Robert Martin 在 SOLID 原则中是这样定义它的:“Clients should not be forced to depend upon interfaces that they do not use。”直译成中文的话就是:客户端不应该强迫依赖它不需要的接口。其中的“客户端”,可以理解为接口的调用者或者使用者。
理解接口隔离原则的关键,就是理解其中的“接口”二字。
在这条原则中,我们可以把“接口”理解为下面三种东西:
1. 一组 API 接口集合
如果把“接口”理解为一组接口集合,可以是某个微服务的接口,也可以是某个类库的接口等。如果部分接口只被部分调用者使用,我们就需要将这部分接口隔离出来,单独给这部分调用者使用,而不强迫其他调用者也依赖这部分不会被用到的接口。
例如有一个类中有一个操作是根据用户ID来查找用户的。但同时这个类又有删除用户的操作,这是后台管理员才会使用到的方法。所以可以将这两个方法放到两个不同的接口中,如果某个类只需要使用到其中查找用户的方法,则实现该查找用户的接口即可。其他根据用户不同信息查找用户的方法也可以放到查找用户这个接口中去。
2. 单个 API 接口或函数
如果把“接口”理解为单个 API 接口或函数,部分调用者只需要函数中的部分功能,那我们就需要把函数拆分成粒度更细的多个函数,让调用者只依赖它需要的那个细粒度函数。
从这里来看,这个接口隔离原则跟单一职责原则很像。不过还是有些区别。
单一职责原则针对的是模块、类、接口的设计。而接口隔离原则相对于单一职责原则,一方面它更侧重于接口的设计,另一方面它的思考的角度不同。它提供了一种判断接口是否职责单一的标准:通过调用者如何使用接口来间接地判定。如果调用者只使用部分接口或接口的部分功能,那接口的设计就不够职责单一。
3. OOP 中的接口概念
如果把“接口”理解为 OOP 中的接口,也可以理解为面向对象编程语言中的接口语法。那接口的设计要尽量单一,不要让接口的实现类和调用者,依赖不需要的接口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