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构成


从公证事项来看,中国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1.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包括购买侵权商品行为保全(现场购物、电视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网页保全、电话录音保全公证等。

1)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

早期主要是大量的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网吧侵权公证、超市餐饮店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公证。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

2)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

早期主要是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多集中于国内品牌和专利权。近些年,随着中国加大国际商标和专利保护力度,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和国外专利的权利人也纷纷向中国公证机构申请用于维权的保全证据公证。

随着电话购物、电视购物快速发展,与此相关的购物保全证据公证数量明显增加。如今,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渠道,网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与此相关的网上购物公证已发展成为常态公证事项。随着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以及国家加大对闲置商标的管控力度,商标或专利在先使用、连续三年以上在使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也逐年增长。

(3)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合同、声明公证

首先,是办理商标转让声明或转让合同公证,明确权利交易主体,推进有关事项审批速度。其次,是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办理公证,逐步深入为知识产权融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公证。

3.公证保管

主要是保管正常知识产权活动中的有关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权利认定提供保障,是保全证据公证职能的向前延伸。2012年4月24日,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共同推出智慧保险箱(即版权保险箱)便是其中范例。

4.为域外申请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提供公证服务

一是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进行公证。二是对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或已有专利的权利证书进行公证。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如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注册的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四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转让行为及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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