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继承是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的重要特色之一,它可以有效提高软件的重用性。
若在已有类A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新类B,则称类B继承了类A,类A称为基类或父类,类B称为派生类或子类。
C++中,继承又分单一继承和多重继承。若派生类只有一个基类,则称为单一继承;若派生类的基类多于一个,则称为多重继承。
1.单一继承
其格式为:
class 派生类名:继承方式 基类名
{
成员列表
};//默认为private
或者
struct 派生类名:继承方式 基类名
{
成员列表
};//默认为public
说明:
(1)上述花括号内所列出的成员为派生类在基类成员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成员。
(2)在每个基类名前面的继承方式可以是public、protected或private.
(3)继承方式所影响的是派生类对基类的原有成员的访问权限,但基类中的私有成员在派生类中是不可访问的,因此继承方式实际影响的只是对基类中原有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的访问权限。
继承方式:
(1)公有派生:基类原有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都保持原有的访问权限。
(2)保护派生:基类所有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都成为派生类的保护成员。
(3)私有派生:基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都作为派生类的私有成员。
2.多重继承
定义的格式为:
class 派生类名:继承方式 基类名1,继承方式 基类名2···
{
成员列表
};
二、初始化基类成员
构造函数是不可继承的。因此,派生类的构造函数必须通过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初始化基类成员,不能够在派生类初始化列表直接初始化基类的成员,“越级初始化”。派生类的构造函数的一般格式为:
派生类名(形参表):基类名1(形参表1),基类名2(形参表2)···
{···}
注意事项:
(1)在创建派生类对象时,先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然后调用派生类的构造函数;撤销对象时,析构函数被调用的顺序则相反。
(2)若派生类中包含对象成员,则派生类的构造函数初始化成员列表中既要列出基类的构造函数也要列出对象的构造函数。派生类定义对象时,先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再调用对象的构造函数,最后调用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像 c++ primer习题15.16 (a)
- struct base
- {
- base(int val):id(val){}
- protected:
- int id;
- };
- struct c1:public base
- {
- c1(int val):id(val){}
- };
- 编译会产生如下错误:
- 1>./1508.cpp(12) : error C2512: “base”: 没有合适的默认构造函数可用
- 1>./1508.cpp(12) : error C2614: “c1”: 非法的成员初始化:“id”不是基或成员
派生cl 尝试直接初始化基类的id而出错。应为base(val).
refer to : http://blog.163.com/han.zhigang_nj/blog/static/3008471120075217444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