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法律法规——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 权力类型 | 保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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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品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单位作品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期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产品 | 署名权、修改权 | 没有限制。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合作及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产品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若期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
发明专利权 | 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 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开始) |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人确定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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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 职务作品 | 利用单位的物质基数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 ||
其他 |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软件 | 职务作品 |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业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专利权 | 职务作品 |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权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权 | ||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专利权 | ||
作品软件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 委托方 |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 创作方 | ||
合作开发 |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 不享有著作权 | |
共同创作的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成果可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 ||
商标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 同时申请,则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 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事使用抽签决定(但不可不确定) | ||
专利 |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但不能够同时驳回双方的专利申请 |
法律法规——侵权判定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不受保护。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 法律、法规、国家籍贯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侵权 | 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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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标准化基础知识
- 国际标准: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家标准:GB—中国、ANSI—美国、BS—英国、JIS—日本。
- 区域标准:又称为地区标准,如PASC—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CEN—欧洲标准委员会、ASAC—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RSO—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 行业标准:GJB—中国军用标准、MIT-S—美国军用标准、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制定的标准。
- 企业标准:企业单位或公司内部制定的标准。
- 项目规范:当前项目负责人制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的编号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标准代号+专业类号+顺序号+年代号。
- 我国国家标准代号: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指导性标准代号为GB/Z、实物标准代号为GSB。
-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如电子行业为SJ)。
- 地方标准代号:由DB加上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
- 企业标准代号:由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