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系统(ECDS)常用词汇解释

提示

使用ECDS系统时,对每一笔业务的发起,均需要向对方做“提示”。 

用白话说就是“告诉对方我有个业务向你发起了,你赶快看看帮我处理了”。这个词条的意思比较接近与白话里的“申请”一词,动作就是发起申请的动作。

比如说:“提示承兑”就是告知对方我有个承兑申请已经发出,并让对方为自己这张票做一个到期兑现的承诺;“提示收票”就是告知票面收款人有一张票开给你了,你赶快把票据签收入库。

这个词经常会在票据状态这里看到,例如:提示承兑代签收、提示收票代签收、提示付款代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签收

对每一类、每一笔具体“提示”业务的接受或拒绝,均需做“签收回复”

说实话,笔者也想不通为何“签收回复”四个字的简写是“签收”而不是“回复”。19年底的“保证票”事件不法分子钻的空子就是大家“签收”一词意义的不了解不掌握。

ECDS里的“签收”与我们白话的“签收”是完全不同的意思。白话的“签收”是对物产、资金、资产的入库动作,是一个“收入”性质的动作。但是ECDS里的“签收”其实更倾向于对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回复”、“确认”、“处理”的意思,“签收”可以是对“提示”(申请)的同意,也可以是不同意,是一个“回复”性质的动作。至于这个“回复”动作是否能造成资产的 “收入”,还得看你回复的内容是什么。其实我们系统中的“签收”菜单内总是存在两个按钮,一个是“同意签收”一个是“拒绝签收”或者是“驳回”。“同意签收”的意思是:对申请人的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做一个同意的处理。“拒绝签收”的意思是对申请人的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做一个不同意的处理。

常见的签收动作有:提示承兑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驳回……

再次提醒,“签收”动作之前必定对应了某一个具体的“提示”申请,“签收”动作并不是笼统的对票据收款权和追索权的接收。就拿“保证签收”举例,“保证签收”只是对前手的担保申请给予了确认,确认后也只是对你只是具有了付款义务,不是收款权力,票据权力和票据义务完全是相反的两个概念。

 

出票

首先,我们来看“出票”。从语文角度来看,出票就是把票“开出来”的意思。

《票据法》第二十条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票面收款人/收票人)的票据行为。

所以,“出票”的专用法律名词叫“签发”。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由付款人承兑

准确的说,电票时代,“出票”是由几个动作组成一个过程,而不是单单指某一个具体的动作(注意,票据法里“出票”是一个“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我们可以简单的记忆:电票的出票 = 出票登记(就相当于纸票的书写过程)+承兑(相当于纸票时代盖汇票章的过程)。其中,出票登记仅仅相当于让系统知道这张票的票面要素,并告诉系统: “我要开始出票了,你需要开始准备流程了”。

在这个位置,提醒大家特别注意: 出票登记完成以后,系统就能生成票面了。不过此时的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假如发起承兑申请后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不论是哪种状态都说明此时票据并未“诞生”,只是做了个“诞生计划”。现在有不法分子,利用交易对手对电票系统知识的不熟悉,用这种“并不存在的票据”来欺骗交易对手现行交割货物或者资金。

 

出票的整个流程如下:

出票登记(书写)→出票人提示承兑(请求承兑人作为付款人)→承兑人签收(答应到期付款并签章)→出票人提示收款人收票

整个流程完成,代表出票成功;如果有任何一个环节未完成,都代表出票不成功,不具备法律效力和金融价值。

 

所以,电票时代风控措施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看票据是否有“承兑日期”。因为只要做了“承兑”动作,系统就会记录这个动作的日期,并且体现在票面上。2019年底很多的“保证票案件”都是没有承兑日期的。还有很多比较低级的诈骗手段就是在票据登记环节截图发给交易对手要求打款的(一般都出现在先打模式下)。

没有承兑过的票是没有任何价值和用处的,就是一张废纸(废图)

 

承兑

通俗的说,就是答应到期了付钱给持票人。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概念相对比较清晰,也不会有太多的歧义。碰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实务中经常有企把“承兑”和“到期解付”、“提示付款”等词语混用。这个只要在平时使用中稍加注意即可改变用词习惯。

 

一个需要注意的点

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选择可以灵活多变,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方式(假设卖方是乙,买方是甲)。

 

第一种:甲买乙的货(贸易背景),货物交付以后,甲应付乙货款,根据约定,甲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商票)给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同时甲自己做承兑人,到期后票据兑付,债权债务关系消亡。这种模式是最常规的一种情况。

第二种:甲买乙的货(贸易背景),货物交付以后,甲应付乙货款。根据约定,甲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商票)给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但是甲让丙(第三人)作为承兑人,到期后丙支付票款给持票人,债权债务关系消亡。这里,丙可能由于其他事件成为了甲的债务人,需要偿付甲欠款;也有可能,丙是甲的关联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帮助甲先行垫付票款,后续另行结算。这种模式也不少见。

第三种:甲买乙的货(贸易背景),货物交付以后,甲应付乙货款,根据约定,甲需要再约定时间支付乙贸易款(现金)。但是,甲在履约过程中,一再对债务进行展期。这种场景,乙(作为出票人)可以签发一张商票给自己(作为收款人),然后让甲作为承兑人,用这种方法进一步强化债权,增加甲的违约成本。这种方式非常罕见。

 

第四种:甲买乙的货(贸易背景),货物交付以后,甲应付乙货款;丙是交易外甲方关联企业(比如母公司等,一般都出现在对票据签发管理较严格的集团)。这种情况,丙(母公司)为出票人,乙是票面收款人,甲作为最后到期的承兑人。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整体票据签发管理能力。

 

收票

通俗的说,就是票面收款人把票据入库。

在票据承兑申请通过以后,票面出现承兑日期,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此时,出票人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并且票据状态变为“提示收票待签收”。此时,票面收款人网银内可以对这张票据进行“签收”操作,操作后票据入库,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正式诞生。假如收票人一直不签收,票据可以“作废”。

 

撤票

通俗的说,只要票面收款人未签收之前,票都可以撤回作废。

撤票在电票系统作业规范中的定义: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称撤票,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提示付款

持票人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到期了,该去找承兑人换回现金了。票面标着多少金额就换多少现金。

提示付款分为正常提示付款和非正常提示付款。本条的“提示付款”就是指正常提示付款。这里千万要注意一点,正常的“提示付款”是有时间限制的,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也就是假如1月1日到期,那么1月1日-1月11日都可以发起“提示付款”,不在这个期限内发起的“提示付款”都属于非正常提示付款,会对行使票据权利产生影响。具体内容我们会在后续几条详细解释。

假如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也就是正常的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的话,票据状态就会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逻辑就是:你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动作,所以要保证你所有的追索权利。

 

提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手里的票都没到期,你就要求换成现金。那么,因为你没有按照票面文字的约定时间要求变现,承兑人当然有权利拒绝你,而且这个时候你是不可以追索任何人的,因为是你没有按照票据的约定,是你违约了。不过假如承兑人心地善良把钱给你了,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这个时候承兑人拒绝提示付款,那么票据状态就会变成“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逻辑就是:你没按照约定动作来做,犯规不算,需要到期重来。

假如碰到这种情况也不用紧张,在票据提示付款期(T+10)内重新发起一次正常的“提示付款”即可

这里千万要注意,有些持票人会有这种想法“我票据太多了,怕到期的时候忘了,所以我提前发起提示付款”,这个想法是不可取的,千万要做好库内票据的台账工作,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度提醒。或者,也可以选择一些用自动发起提示付款功能的银行网银,例如:兴业银行。之所以不提倡这种想法是因为很可能你会把整个“提示付款期”都忘了 ,一旦变成“逾期提示付款”,那么将丧失部分票据权利,追索范围也将大大缩小,这个就是下一条里要说的“逾期提示付款”。

 

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后通过电票系统(ECDS)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票据1月1日到期,你却在1月11日或之后发起了提示付款,过期了。有个词——“过期作废”,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票据权利都作废了,只是部分的票据权利作废了。

但是“逾期提示付款”是有两种不同的场景的。

第一种:“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则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一般这种情况都发生在财务人员遗忘的情况。

第二种:“逾期提示付款”动作之前,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有发起过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请。这种情况假如承兑人拒付,则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这种情况一般较少见。

 

解付

指持票人持有汇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行收妥后交换到出票行,出票行验证汇票无误后付款的行为。

用白话说就是:承兑人付钱给你,是“提示付款”的相对动作,就是同意你的付款申请。

 

托收

银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银行自身)委托以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

注意,这个动作只存在于纸票。

纸票因为持票人和承兑人基本不是同城,相隔十万八千里,所以让持票人到承兑人所在地区申请付款既不方便又不安全。所以银行为自己的客户提供了一种“委托收款”的服务。纸票到期后,持票人只要把收钱这个事情委托给自己的开户行办理即可。

电票系统对应的动作是开户银行对“提示付款”指令的接受并且发送给电票系统(ECDS)处理。

 

汇票权利转让(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转让,多简称为“转让背书”,它的票据法表述就是:“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汇票权利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从文意上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业内口语中的“背书”实际上称作“转让”更合适,“背书”只是转让的形式而已。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质押(非转让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用白话来说,假如你要用票据担保某项债务,那么质押这个动作也是需要在票据背面书写记载的。

质押到期后解质押,纸票单纯交付票据,电票在系统登记解质押日期,并体现在票据背面。

 

保证(非转让背书)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其实是一种担保行为,说白了就是替别人还钱的行为。所以,再次提醒:系统里收到“保证待签收”票一定不要“签收”。

 

委托收款(非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纸票的一种背书形式,电票中已经取消,改为持票人直接通过接入行(开户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背书”只是一个动作,并不能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转让”、“质押”、“保证”等才是表达持票人意思的词语。大家在日常实务中尽量改变用词习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沟通误会和损失。

“票据人口头的‘背书’” = “票据法‘汇票权力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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