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同情、道德、智能

休谟之问,即从事实中能否推出价值的问题是当前智能领域突破的临界点,对此,常规的归纳演绎方法已渐露疲态,而对同情(共感)机制的思考已展露出一丝曙光,但这个概念又常与道德粘连在一起,不觉中,同情(共感)就成了智能与道德的界面,也成了破解它们的一把新钥匙?。

同情(共感)是智能的迁移转换。尽管人机交互中的融合与人机融合中的交互不一样,前者是主从式,后者是合作式,但都是发生在使用者与设计者、制造者三者之间的同情(共感)关系。鉴于他们所处的时空环境和认知逻辑常常不同步,所产生的效果也往往不一致,系统不断的循环迭代逼近可以逐渐缩小三者间的差异和间距。

人机融合的困难表面上是信任问题,实际上应是恰当的互诱导机制,人和人之间也是这样:相互诱导的频率和节奏顺畅了,自然就会产生同情和同理,彼此信任共感,成为朋友。时空和认知在人机之间频繁的交互,相互矫正,一步步推进,最后可以得出人机智能融合的最优解,而不是仅仅一次决策的模拟。

休谟的“同情”概念,主要体现在休谟《人性论》第2卷第1章与第3卷第3章中,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成这样两个特性:

第一,它不是像我们在常规意义上理解它那样地考虑同情的,相反它考虑的那种感觉不妨称为不偏不倚的感觉。它把感觉解释为一种感染甚至传染。我们把它当作我们的本性与他人的本性的一种共鸣。正如休谟所说“我们可以由重新考察同情的性质和力量着手。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感情,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达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

第二,按照休谟的观点,我们似乎借助于同情才具有了关于另一个人的感情的观念,那个观念活跃到足以成为在我们的内心的相同感情。但是事实上,当我们同情人的时候,例如,当他们生病的时候,我们并不具有他们具有的相同感情。例如一个人因疾病对其外貌的损害自觉谦卑,感到懦弱和沮丧,那么我们肯定能够体谅他的心情,但是我们不会感到谦卑。他的处境可以在我们的内心激起一种想要去安慰他和帮助他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不是休谟所描述的欲望。他描述的是一种被给予的情感:在适当的同情的情况下,它把我们看作消极的而非受感动为人做好事的人。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休谟对于道德概念的描述中看出同情的内涵以及在道德判断中的基础作用。“道德这一概念蕴含着某种为全人类所共通的情感,这种情感将同一个对象推荐给一般的赞许,使人人或大多数人都赞同关于它的同一个意见或决定。这一概念还蕴含着某种情感,这种情感是如此普遍如此具有综括力,以至于可以扩展至全人类,使甚至最遥远的人们的行动和举止按照它们是否符合那条既定的正当规则而成为赞美或责难的对象。惟有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才属于我们这里所坚持的人道的情感。其他激情虽然也在每一个人胸中产生许多强烈的情感,如欲望和反感、好感和憎恨,但是这些情感既不为人人感到如此共通,亦不如此具有综括力,以至于构成关于谴责或赞许的任何一个一般的体系和既定的学说之基础。”

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对于“同情”做了一定的修正,他认为:“没有必要把我们的研究推到那样深远,以至于追问我们为什么有人道或一种与他人的同胞感(fellow-feeling with others)。这被经验到是人类本性中的一条原则就足矣。在我们考察原因时我们必须在某个地方止步;每一门科学都有一些一般的原则,在这些一般原则之外我们不可能希望发现任何更一般的原则。没有人是与他人的幸福和苦难绝对地漠不相关的。他人的幸福有一种产生快乐的自然倾向;他人的苦难有一种产生痛苦的自然倾向。这人人在其自身中都可以发现。或许这些原则不能被分解成更简单和更普遍的原则,无论我们为了这个目的而可能作出什么尝试。但是如果这是可能的,它也不属于目前这个主题;我们在这里可以有把握地将这些原则当作原始的;如果我们能够使所有推论都充分地清楚和明确,那将是幸运的!”

这也许就是在1777年休谟死后第一版《人性论》和《道德原则研究》的广告中他所谓的“在以前的推理中存在的一些疏忽”。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也许,休谟感到,他在《人性论》中对同情的考虑走得太远了。他可能还认识到,它解释了受感染的情感,那不是他想要的情感;他认识到,如上所述,他的考虑倚赖于关于自我的暗昧观念。他逐渐意识到那个观念是错误的。”

〔2〕“明智的旁观者”与“同情”

“明智的旁观者”观点是休谟在《人性论》针对一个反对理由而提出的,这个反对理由是:我们的实际的同情不仅是极其多变的,而且是极其偏颇的。“它们很大程度上受到在时空上与我们亲近、在语言和文化上与我们相似的、有着共同利益和家庭纽带的人的亲密性的影响。在家庭和朋友的狭隘圈子外面,没有人愿意与其他人分享相同的关怀。”

休谟认为,我们毕竟或多或少就道德判断达成了一致。因此,“他把这个一般同意接受为一个事实:它是决不应该由他的人性论的心理学原理来解释的。”换言之,在休谟看来,“我们的道德判断表达了每当我们想要采取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时我们便会提出的判断”,也就是说休谟通过明智的旁观者观点解释的是为什么我们会在道德判断上取得同意,达成一致这个问题,而不是我们有无可能达成同意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休谟假定了道德判断一致性的存在。

就明智的旁观者这个观点的特点来看,休谟认为,“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是永远在变化中的;一个与我们远隔的人在短时期内可能就变成我们的熟识者。此外,每个特殊的人对其他人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我们各人如果只是根据各自的特殊观点来考察人们的性格和人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相互交谈。因此,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如何。”[46]

由此,必须确定某些稳固而一般的观点,这些观点将引导我们在判断上达成一致。要想做到这一点,这个观点就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按照罗尔斯的概括,这些条件有以下几点最为重要:

第一,那个观点必须是确定的,至少是适用于所有(正常)人的一个同情(情感);否则,我们便会对那个观点漠不关心,我们也根本不会作出道德区分,因为这些区分无法单单由理性来发现或作出。

第二,另一方面,那个观点不一定对某些情感产生影响,因为这些情感可能是冲突的,人们因此而可能产生与判断相矛盾的甚至动摇着判断的情感。从那个观点来看,在我们的心理学中,任何东西都保证不了不同的情感之间的和谐。

第三,一个发挥作用的同情必须是一个这样的情绪:就当时所考虑的行为性质和人物品格而言,采取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的每一个人都会作出相同的判断。

第四,为了满足前面的条件,一个同情必须在这样的范围里得到理解:无论人们置身于何时何地,它必须事关所有人的善与恶。否则,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无法成功地使每一个人的判断达成同意。我们今天的判断与古罗马人的判断是一样的,作为苏格兰人,我们的判断和中国人的判断是一样的。正如罗马人具有着相同的理由一样,这对于确保我们赞美或谴责恺撒和布鲁图是必不可少的。按照那个条件的要求,那个同情必须事关每一个人的善和恶。

第五,最后一点,为了达成判断上的一致,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必须包括一个直接的划分标准,通过那个标准我们才能评估所讨论的人物的行为和品格。按照它们对于在日常生活中与之发生联系的人产生的影响后的方式,按照它们对于在公共事务中具有这些品格的和做着这些行为的人产生的影响的方式,这个标准将赞美或谴责那些行为或品格。按照休谟的观点:“在这样摆脱了我们最初的立场[日常生活的立场]以后,我们就只有借着同情与那些与我们所考虑的人交往的人们,来确定自己的判断,而且其他方法都不及借用同情来确定判断更为方便。”“因此,我们责备或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

休谟认为能够解释我们在道德判断上达成同意的惟一的心理动力是同情的动力。罗尔斯把休谟的这一见解看做是根据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来进行运作和调节的见解。“在我们的身上,其他情感不具有为激发我们的道德情感(同情)并确保在居于不同空间和时间、处于不同文化的不同社会的人中间达成一般的同意所必不可少的特点。尽管从理智上我们可能对那个观点漠然处之,但是休谟仍然假定,虽然我们的直接或间接的情感的确是静态的,但是同情机制总是发挥着潜移默化作用。正如对于福祉的一般偏好与我们的祸福相呼应一样,‘即使这些祸福只被认为是存在于观念之中,并且……被认为是只存在于任何将来的时期’,按照我们的本性,我们会同情每一个人的祸福,而无论他在空间和时间上与我们相隔多么遥远。对于福祉的一般偏好与我们自身从现在到将来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尽管由明智的旁观者的观点所蜕变而来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于在每个地方的人的利益的不偏不倚的关切。所以,蜕变了的同一于对福祉的一般嗜好的同情为判断厘定了界限,那些界限能够把社会团结起来”。

由此,我们可以从这里再次发现休谟的同情绝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一如前述),而是正如罗尔斯所言的蜕变了的同一于对福祉的一般嗜好。

     如果我们对同情的概念及其内涵这一部分做一小结,我们可以发现:休谟通过同情概念来证明道德是一个自然事实,道德区别不是由理性所发现的,同情是道德区别的基础。因而,休谟认为,“道德感觉是灵魂中一个固有的原则,而且是心灵组织中所含有的一个最有力的原则。但是这个感觉在反思它本身时,如果又赞许它所由得来的那些原理,而在其起源和由来方面又发现一切又都是伟大和善良的,那么这种感觉必然会获得新的力量。把道德感觉归原于人类心灵的原始本能的那些人可以用充分根据来为德性进行辩护,不过他们与那些用对人类的广泛同情来说明这种感觉的人们比起来,却没有后者所具有的那种有利条件。依照后者的体系来说,不但德性应当受到赞许,而且这种感觉所由得来的原理也应当受到赞许。因此,不论在哪一方面所呈现出的原理都是可以赞美的,都是善良的。”



    由于同情心的本质是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也就是认为人,我其实本无差异。在利己和痛苦主义者看来,他人和自我之间存在一种绝对的差别,这是他们和富有同情心的人根本上的不同。所以道德的起源也就是看透他人和自我间的无差异性,这即是同情的基石,也是道德的基石,更是智能的基石:从事实中衍生出价值并进行态势认知。

     人的感知是价值和行动产生的源泉,决策常常为是非(好坏)之心所左右,所以说没有感性的决策就是非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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