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
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也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
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
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
-
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
-
量刑幅度不同:从量刑幅度来看,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重得多。
这些区别是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