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时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短视频内容版权

短视频内容版权的保护前提

  对短视频内容进行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判断短视频内容的版权归属,一般需要明确3个问题。

 

一. 明确是否存在权属协议

  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作者可以通过转让及授权协议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律充分尊重并保障这种权属分配的意思自治。当然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仍然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来进行权属界定,也就是谁创作了作品谁拥有权利。

二. 明确著作权主体

  UGC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大多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PGC作品如果符合“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三. 明确作品属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关键在于分析内容的独创性。

独创性的解读分“独”和“创”两个层面,“独”指独立完成,可以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也可以是在他人作品上的再创作;“创”是衡量特定表达是否达到一定的创造性高度。基于思想和表达的

四. 分法,“创”是创作主体基于个体认知作出的不同于既有内容的表达选择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时长可以作为考量独创性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时间短并不影响表达的独特性。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对“5·12,我想对你说”一案的审理意见认为,“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有很多类型,而短视频以连续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相关形象、图像组成,以数字化形式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中,应属于《著作权法》所列的电影作品及类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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