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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而且对于书本上“死”的法律而言是催化剂,其激活了法律的灵性,使死的法律一下子鲜活起来,检验法律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是纸上烧饼,是否发生了变异。诉讼不是冰冷的法条和纯粹的文字游戏,而是一门技术。诉讼是一项从纠纷预防、发生、证据准备、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准备、起诉、应诉、执行等一项系列环节所组成的系统技术,技术的理解与运用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处理结果。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但又不仅仅解决纠纷。纯粹的技术可能解决纠纷,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解决问题,但不能实现价值。因此,技术熟练到一定的程度就成了艺术,这过程就是策略。
法律感觉与法律意识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身不由己地投入到民商事活动中,这些活动为我们创造效益、实现目的的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不可能杜绝,只可能作到防范和控制。而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等结果出来之后才去挽救。有些法律底线你一旦触了,你将走上的是一条不归路无法挽回。最好的战争是不战而胜,最高明解决纠纷的手段是不让纠纷发生,如何建立起整个法律风险防范系统呢?
首先,要有法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如同你必须具有的商业意识一样,要防范法律风险,你首先要具有法律意识,做任何事情任何决策从事任何活动,要多考虑其中的法律风险,如何去避免这些风险存在,在风险来临时如何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害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你根本没有法律风险的意识,就不可能有证据意识,权利意识,去进行任何防范,去安排相应的预案,在交易中就不可能会有将交易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方法进行思考和细化,将其用法律手段(合同或法律文件)进行控制,使其被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使风险变得可控制和可管理,即使发生,也在我们预料之中,也在我们可控范围之内。
其次,必须要有法律感觉。法律感觉如同你必须具有的商业感觉一样重要。只有意识还远不够,还必须具有法律感觉。这种感觉能使你对任何风险都具有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去分析,并作出法律评价,在风险未来临之前你已经有了感觉,抢先一步作出正确处理和判断。这种感觉是:对问题的敏感度,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这种感觉就是权利意识,救济途径,否定性思维,人性恶的思维,最坏处着想最好出准备,多方案准备,证据意识等一系列组合。象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象法官一样从大局考虑平衡利益,象法学家一样敏感的感觉未来发生的法律事件,象警察一样去怀疑任何人提高警惕。这或许就是完美的法律感觉。大凡成功的商人其明显不同于常人的巨在于其敏锐的商业感觉,法律感觉也一样。
裁判的角度----法律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裁判者不得拒绝裁判已成为法治基本原则。因为,司法裁判是社会矛盾处理的最后一道平衡器。对于当事人已提起的裁判,不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事实依据,裁判者都要做出评价,该评价不仅要做到结论合情、合法、合理,而且要做到理由充分,也就是说要做到裁判要说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裁判者做出的裁判仅仅就是要解决当事人本身纠纷问题,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今后不会再发生。而对于非历史的问题,裁决结果就要不仅解决案件本身,而且还存在一个先例问题,这个先例即使在我国(成文法国家)也可能无形中被作为判例使用,被法院作为裁判此后相同案件的规范。同时,该裁决结果也无形中为当事人本人确立了行为规范。
无论哪种情况,裁决都是要讲理的。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战争(对抗)中,处于裁判者(中立者)的地位,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主张确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查,最终做出裁判,在形成裁判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个或多个问题的判断。裁判者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作出判断。
无论涉及到多少个判断,都可归纳为事实判断、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三种判断。属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则依据双方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做出事实认定,在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依据证据规则做出判定。属于法律问题,则要找出适当的法(找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裁判规范作出裁决。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明确的,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有时,还需要做出价值判断。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去衡平,做出判定。
事实判断的工具是证据规则,以及经验与逻辑。依靠裁判者的良心与经验作出事实认定。法律判断的工具是法律,需要裁判者找到适当的裁判性规范,并且对裁判性规范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法律空白时还需要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价值判断取决于裁判者的价值观。
社会问题法律化
律师与医生具有十分多的相似之处,其本质是用法律方法(法律技术)解决问题,该问题可能是某项交易的安排、交易模式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也可能是对某项法律问题的论证,还有可能是对争议的解决。每一个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分析,并运用法律的技术去解决。而每一个问题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人的作用就是把这些法律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超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从风险防范的阶段和时机考察,可分为法律风险的初期、中期和后期,相应的防范手段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解决。这三个阶段犹如医学上的预防保健、门诊治疗、手术治疗及康复。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律师就是社会医生。
作为社会医生的律师,就必须具有将任何问题法律化的思维和能力。面对一个问题,不同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经济学家用供需、博弈看待,社会学家从社会现象分析。作为律师,面对问题的第一反应当是
该问题是否违法,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何解决途径。而不是人云亦云,象普通民众一样去评论,去思考问题,甚至去发泄情绪。应有的做法是,用法律思维去冷静分析,把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法律化,甚至是政治问题,将这些问题法律化之后,再用法律技术去分析,提出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方案。把一个个问题化解成法律问题,找出对应的法律关系,用一个个法律元素将其化解为更细致的法律问题,用法律文件规制下来,以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诉讼博弈中的多方思维
诉讼中存在多方主体的博弈,具体为原告一方、原告之间、原告与其律师之间、被告、被告之间,被告代理人与被告之间,各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最为重要的裁判者及其背后的决策者。影响大的案件甚至于各方当事人背后的利益相关方,关联方、政府机关、媒体及社会舆论等,重大涉外案件甚至涉及到外交、国际舆论问题等。即便是最简单的案件,也存在原告、被告、裁判者三方的博弈。诉讼结果取决于各方博弈的结果。而欲在博弈中取得有利于己方的结果,必须在博弈中获得足够成分的信息,由于处在博弈之中,对手的某信息你无从得知,这就必须借助于你的假设和推断,以及制订的相应预案。同样,对手也在对你进行研究,推断你可能的策略与思路。在此情况下,就取决于哪一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研究的更全面更细致,考虑的更周到。哪一方考虑问题的高度、深度与广度更具有优势,哪一方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位置。这如同高手对弈,提前看5步棋的取得赢面要大于只看3步者。而往往高手对垒,水平相差无几,最终取得胜利者是犯错误较少者。
在博弈中仅考虑对手远远不够,最重要的是应考虑法官是如何想的,因为博弈的结果毕竟取决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双方的诉讼目的都是说服法官,寻找法官支持你的证据和法律。因此,你必须注意观察分析判断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考虑问题的角度,以便引导法官说服法官,站在你的一边。法庭调查中不在于你说什么,如何说,而在于法官想听什么,关注什么,能记住什么,要充分利用机会和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给法官最有价值的、最大的、最有说服力的,最能被法官接受、且法官能记得住的观点。
此外,作为代理律师你还必须考虑你与你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中国本来具有不可预测性(诸多因素),再加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也不尽相同,不仅仅是追求胜诉,也有可能是一种手段(竞争手段、取证安排等)而非单纯的胜诉目的。因此,在此情况下,案件胜诉本无标准,其实胜诉的标准并不取决于案件裁决本身,而取决于当事人的满意度,如果诉讼过程取得当事人满意,满足了当事人某种心理需求和目的,在当事人的心中,案件就是胜诉的。否则,即便案件本身胜诉,当事人也未必认为胜诉。而当事人的满意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图、目的及预期,如果结果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就满意,否则,即为不满意,案件也就是败诉案件。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发现,我们有时无法对案件判决做出预测,也无法决定案件胜诉结果,但却可以通过使当事人满意而获得“胜诉”,如何使当事人满意呢?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正需求,真是目的,真正目标是什么?其次,结合当事人的需求、目标与目的找出法律,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围绕目标找出法律解决方案。再次,要合理给出当事人的预期,对于当事人不合理的预期,要不断打压打击,甚至于调整,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符合法律、符合事实证据基础、符合情理、符合法官正常判断的预期。最后,律师要做好过程服务,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每一句话,每一个办案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