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年来国家层面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没有网络信息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这绝不是空穴来风,因此最高法最高检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具体情形、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司法解释。
《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各项情形做了清晰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者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将大大促进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也将促进网络信息安全、信息数据安全行业的发展。
昂楷作为数据安全专家与践行者,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坚决拥护并执行;并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产品,方案及服务,为核心数据安全保驾护航,有效助力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针对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各项具体条款进行政策解读。
条款解读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