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摊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市民集市、创意夜市、分时步行街、超门窗外墙经营(简称户外摊位)等新型地摊行为,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经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代地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308室(邮编200040),或发送邮件至shsrglc@126.com。(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文件及下载意见表。)
评论截止日期:2023年3月22日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规范摊点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加强摊位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民集市、创意夜市、分时步行街、超越门窗外墙经营(户外座椅)等新型摊位经营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满足市民高品质、人性化生活需求,根据《上海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指导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分类管理、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放包容、质量为本,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企业运作、个体参与,以“建设要新、疏堵要实、管理要严、食品要安全”为抓手,推动新时代地摊经营活动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化需要,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2.总体目标。围绕商业布局更加合理、摊位管理更加规范、城市更加热闹、城市环境更加优化、市民生活更加美好的总体目标,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摊位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服务水平。
3.完善商业布局。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市民实际需求,形成以基础商业服务为主体、摊位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亲民生活的追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推动标准化菜市场、早餐店等配套设施改造提升。拓展服务功能,延迟服务时间,不断提升交通枢纽、社区、学校、医院、商圈等商业服务能力。
4、严禁无序摆摊、跨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摆摊设摊、售卖商品、堆放物品。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越过门窗、外墙经营。
5.允许在空旷区域有序设置摊位。区人民政府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民需求,结合市民需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菜篮子”供给等因素,划定空旷区域供摊位经营,设置专点、引导点、控制点。专点主要是符合城市高质量要求的新型业态,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市场、夜市、露天座椅、限时步行街等;引导点主要是服务群众基本生活,采取入户、室内经营方式;控制点主要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利用闲置场地经营。
6.分区管理。全市行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模式,划定严格限制区、严格控制区、控制区。严格限制区内不得开展摊位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区内只能设置特色点,控制区内可以设置特色点、导流点、控制点。其中,严格限制区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等100米以内区域;严格控制区为《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及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确定的170条城市主干道及两侧、“一江一河”等90条主要河道岸边、60处主要景观区;控制区为严格限制区、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7.创新特色摊位设置。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特色摊位具体实施方案,优先在公园、商业区等自有区域和经批准的公共区域选择摊位。实施方案应确定经营主体及负责人、经营业态、时段、面积、摊位数量、设施、外观,落实管理要求。实施方案应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建立摊位设立、取消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8.优化引导点、控制点设置。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农业资源实际情况、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在农村公共区域设立引导点、控制点,组织农村村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各街道、乡镇可根据辖区标准化菜市场等“菜篮子”供应零售点实际情况,在零售点暂时不能满足周边居民日常消费需求的区域设立引导点、控制点,保障周边居民日常消费需求。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区域要求。
9.强化经营者责任。专项点、引导点、管控点的经营者要承担市容、消防、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参与摆摊活动的个人、单位、团体要实行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招牌宣传、统一服务规范、统一报批。
10.规范个体摊位经营。个人可在摊位开设区域内从事摊位经营活动。食品摊贩、街头表演者应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个体摊位经营期间,应遵循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区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11.打造特色业态。指导各区在城市地标性夜生活聚集区、滨水夜生活体验区等重点区域优先设置特色点位。特色点位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特色美食、文化体验为主,鼓励创新创业,扶持原创品牌,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地方特色,营造既能满足市民需求,又能体现“海派味道”“时尚潮流”“国际风范”的生活氛围。
12.明确摊位设置条件。在空旷区域设置摊位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保障行人通行空间。禁止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损毁路边树木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影响交通设施,禁止压埋、占用、堵塞消防栓,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13.落实设施要求。经营者应确保设施安全、整洁、与周边环境协调。市民集市、分时步行街等临时设施应可拆卸、可移动,并定期更新。对于以露天座位形式超出门窗范围的摊位经营,禁止在店外加工食品和随意堆放杂物,桌椅、遮阳棚等设施应摆放整齐。
14.完善服务设施。摊位开业区域应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志标识等配套设施,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合法、规范、文明经营,减少油烟、灯光、噪音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15.加强督导。绿化市容、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摆摊经营活动进行督导,建立快速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管执法联动,对拒不履行整改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摆摊空地予以撤销。对在摆摊空地内经许可并规范开展的摆摊相关活动,不再按照占道经营、跨门经营、乱摊乱放等行为进行执法。市绿化市容局将对全市乱摊乱放、摆摊空地管理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建立检查督导、定期报告、年度考核制度。
16.推进社会治理。构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公民、经营者、管理部门多方协商沟通机制。倡导经营者自律、自我治理,共同形成摊点、开放区域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17.纳入“一网统管”。将露天摊位管理纳入区街道镇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区牵头部门要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拓展切实有效的应用场景,建立自动感知、及时预警、主动报警、分类调度、一键指挥、快速整改的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响应市民诉求。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实时共享,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提升露天摊位管理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18.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摆摊设点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城乡联动、部门区域一体化。市绿化市容局将会同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加强摆摊设点管理业务指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做好摆摊设点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