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当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那么,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或者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虚假申报,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呢?
表1:未按规定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情形和对应承担的后果
同时,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实申报,也会面临同样严重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补缴税款、滞纳金;严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影响个人信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影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若存在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除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所以,呼吁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纳税人主动办理当年度汇算清缴,避免可能发生的税务行政处罚等不良后果,若是因为不清楚汇算清缴内容而出现了不实申报情形的纳税人,请及时更正并正确申报,避免影响个人信用以及影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