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保障“一人公司”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www.taizhou.la/AD/ad.js'></script> 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人公司”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公司法》,特别向记者强调了这一点。
  据安建介绍,这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分别为: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安建认为,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它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增加了一条渠道,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公司法》上显示此条是我们立法的一种进步,至少它以法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肯定了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积极意义之后,还谈了自己的不同意见。他认为,对“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不太现实”,因为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很多社会成本,“在实际操作中无法长期推行下去,但是它可以从心理上消除人们的一些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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