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的适用范围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不一致,如图:
假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出境2万个人信息,其中有5000敏感个人信息,1.5万普通个人信息。
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所以不需要备案。
按照《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符合“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所以需要备案。
所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的适用范围中,“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与其他条件是“或”的关系而不是“同时”的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