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就个人信息出境是否有特殊便利措施?

2023 6 29 日,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网信办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合作备忘录》),以降低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及科研发展。

为落实《合作备忘录》,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网信办于 2023 1213 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下称《实施指引》),《实施指引》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实施指引》要求,通过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下称《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

《大湾区标准合同》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即既包括由大湾区内地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也包括由香港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资料跨境流动,但并不适用内地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说明,《大湾区标准合同》是一项简化大湾区中内地地区与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活动合规安排的措施,属自愿性质,让两地的个人及机构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约定跨境流动的个人信息,不得再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签署《大湾区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标准合同备案,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承诺书、标准合同。

与内地标准合同的备案要求相比,《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虽然免除了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义务,但仍要求企业自主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工作并基于评估结果作出合规承诺,因此对于签订《大湾区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来说,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更多的是作为加强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工具。

《大湾区标准合同》对于备案程序的简化一方面为大湾区组织及个人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没有完全放松对相关组织及个人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工作的要求。

由此,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活动的大湾区企业可以在满足《实施指引》规定的前提下考虑与区域内的相关方签署《大湾区标准合同》以增强出境活动的合规性和便利性,但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履行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以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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