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从原先《评估办法》规定的 2 年延长至 3 年,并从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跨境流动规定》增加了数据处理者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若数据处理者在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出现需要重新进行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况,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的 60 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交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的批准,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将可再延长 3 年。
此外,《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1. 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存期限的;
2.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
3. 出现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等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