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选择以订立并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合规路径,那么即便已经与境外接收方签署《数据处理协议》,也不能免除企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相关义务,其仍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并将签署生效后的标准合同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备案。但是,企业可以将标准合同作为《数据处理协议》的附件,作为网信办审查的辅助性支持材料。
如果在形式上存在任何疑问,企业也可以与相关网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情况确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等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