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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闻
前两天,笔者看到一则有意思的新闻:
谭某、安某夫妇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兰台村人士,谭某为商人,安某为当地村委会主任。2016年12月7日,夫妇二人因一场民事纠纷案件,在沈阳中院终审判决中败诉,要求两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相关款项。
2016年12月20日,判决送达谭某。
2017年3月15日,谭某之子提着现金到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将钱款还清,执行完毕。当时执行法官并未按照他的要求出具结清证明,称有录像佐证,并开出诉讼收费票据。
安某提供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显示,交款人“谭某、安某”于2017年3月15日交付执行费9300元,该据用于结算时正式收据。
2018年2月26日晚10点23分,村主任在电视上看见他们出现在沈阳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一个名为“今日执行·老赖曝光台”节目中看到自己和丈夫双双出现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5名“失信被执行人员”的个人照片、姓名、详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执行标的额及执行依据等信息被一一公布。
这让身村主任的安某气愤不已,她和丈夫谭某几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广播电视台,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很多人也看到了这条新闻,他们问笔者,这种已履行债务却被当成失信被执行人公诸于众的做法是否合理?
笔者解疑
据笔者所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在笔者看来上述新闻中,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之后,还被当成老赖曝光在公众视野,实则是法院执行失误所致,这种操作现实中很少出现。上述新闻中的谭某夫妇最终也没得到来自法院和曝光媒体的合理道歉或解释,在笔者看来有点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