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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困惑
笔者看到了一个读者的留言:
有一赖子,拖着我几十万的欠款,一直不还。
我担心过了诉讼时效,就到法院起诉他。
就在快要开庭审理的时候,那个赖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以前我还不知道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后来想想欠我钱的那个赖子和我不在一个省份,我是在我们当地法院起诉他的,然后他可能感觉,我们这地方的法院对他没有管辖权。
后来法院驳回了他的判决,我当时还是挺高兴的,谁知道没几天,他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了,我收到的通知是开庭时间待定。
我担心案子会因管辖权异议受到影响,看了笔者写了很多关于民事纠纷的文章,想了解“管辖权异议”到底是什么意思?
笔者解疑
何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笔者认为一般是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有哪些分类?
管辖权异议的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在现实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例如上述读者所阐述的被告,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就是针对地域管辖的。
什么时候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上述被告在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法院驳回后,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些都不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管辖权的存在是否合理?
现在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像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但很多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不充足理由并不充分,被驳回的也很多,研究发现80%以上均是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当事人滥用申请管辖异议权,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
为什么会出现滥用管辖权的现象呢?不外乎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担心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同样官司在不同地方审理会出现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二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
三是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现今关于管辖权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诉讼法也没有明确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条件,缺少应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等都是造成管辖权滥用的原因。
笔者小结
上述读者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摆脱不了拖延审理裁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的嫌疑。但笔者相信,无论老赖怎样上诉,怎样变着法的拖延裁判,只要借款事实明确存在,他最终还是要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