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操作性对开放标准的新要求

互操作性对开放标准的新要求

  420日我受邀出席“企业软件与应用互操作国际会议(I-ESA)”,并应主办方要求就UOF和互操作等问题作主题演讲。以下是根据我的演讲稿《互操作对开放标准的新要求》整理而成,代表我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新思考,以飨读者,欢迎探讨。


目前在文档格式领域已有多个开放标准存在,包括ODFOOXML,还有中国的国家标准UOF。可以说,我们在开放标准领域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在实践中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仅有格式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格式的最终显示问题。我把它称之为“显现”标准。而这个问题之所以直到今天才在我们的具体实践中被发现,原因在于只有UOF才是同时由多个厂家制订,多个厂家协作实现的文档格式标准。

过去文档格式标准的制定一般都是单一Office厂商制定,同时又是由单一Office厂商实现,因此只考虑了格式规范的描述,并没有考虑文档的具体显现标准,因为相应的显现标准就是自己产品展示的结果。过去的DOC格式是封闭的格式标准,其标准的实现自然就是MS Office所展示的样子。甚至于因为其封闭性,任何其他厂家要兼容DOC,只能从其所显示的结果去逆推格式文本。

ODFOXML虽然已成为了国际标准,其制订和发布也都经历了较长的完全开放的研讨和修改,但这两个标准严格意义上也还是单一Office厂家(社区)力量主导和实现的标准。如ODF是基于OpenOffice.org推出的,所以ODF所描述的显现效果其实就是把OpenOffice.org作为唯一标准。所幸的就是因为OpenOffice.org实现样本是开源的,因此版面算法也是公开,大家基本能据以了解和实现ODF。而微软所主推的OOXML格式标准,其唯一的实现样本是MS Office 2007,换言之,是否符合OOXML标准事实上是由Office 2007说了算。如今的国际标准OXML是在OOXML的基础上经过了大量修改后才推出的,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符合其标准的产品。当然,按照微软公布的计划,将来Office 14可能会是第一个全面实现OXML的办公软件产品。只是那时候,微软Office就会成为了OXML的标准样本。

这个事实的关键点在于,ODFOXML这两个开放格式本身需要依赖一个产品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是“符合”其标准,或者能“精确兼容”其标准。这和我们过去依赖微软Office来兼容DOC有点类似,进步之处在于ODFOXML本身是开放的。而这个开放性确保了文档内容的可阅读性,数据的长期可保存性以及可调用;但不能确保不同Office产品对同一文档的精确兼容性。而作为标准的“实现样本”,OpenOffice.orgMS Office显然在实现自己主推的格式上明显具备了先天优势,因为他们本身已成为了标准的一部分----显现标准。

这也是基于UOF产品实现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所在。从UOF本身的发展来说,格式本身基本上和ODFOXML的在体系结构和标准质量上处在同一水平;但在其实现过程中,却明显要比ODFOXML更为复杂繁琐。因为,根据标准描述所实现的每一步均需要得到四个产品RedOffice、永中OfficeWPS和中标Office的基本认可或者多数认可;并且同时制订相应的测试案例和标准。目前各家厂商根据UOF标准的描述可以进行实现,这已获得认可,但从用户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实现可能还存在问题,会觉得实现得步伐和程度较慢。这其实涉及的就是显现标准问题。

如果只是调用目前这些开放文档格式标准的内容,ODFOXMLUOF均已展现其开放性,但要真正解决Office互操作性问题尤其是显示的“精确兼容”问题,必须尽早提到就整个显现问题出台统一标准的高度。显现标准的制定可参考开放标准制定规则,集中和吸引相关厂商进行共同制定,显现标准应具体涵盖排版规则、式样集和文档元素式样等内容,并根据文档的不同类型定义不同的显示效果。目前UOF在这些方面已经建立起较好的基础,只是没有按照制定一个统一的显现标准的高度和思路来统领相关工作。因此需尽快确立显现标准的制定方法和思路,在具体工作上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版面算法和显示规范,并进一步完善测试案例集等。退一步说,开放标准如ODFOXML也都需要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这一点,现在还只有UOF有很大进展。

开放的文档格式标准的推广将有效促进产业的多元化。多种实现本身就是开放标准的目标,只有统一的显现标准的出台才能有效解决不同实现之间的互操作问题。另外随着WebOffice的发展,桌面OfficeWebOffice相互间的互操作性问题也同样需要纳入开放文档格式标准中进行统筹考虑,还有现存的DOC格式历史文档的转换问题,同样需要显现标准的支持。否则,在中国市场,尤其在电子公文领域里的“精确兼容”要求,并不能在现行开放标准的体系下解决。在此方面,UOF显然已先行一步。

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开放标准与其最终的实现,包括其实现的方法有很大关系。在文档格式领域,没有显现规范,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将在事实上决定标准的“表现”,其开放性不能得到真正保证,其竞争产品还需要依赖标准的“实现样本”。相应的,真正的开放标准一定要考虑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否是“开放”的,或者是其结果有明确的“标准”的,否则其开放性就要受到限制。也许在其它领域里开放标准,是否要对其关键因素和关键技术的实现进行规范和约束,并把这些规范纳入开放标准范围,也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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