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设计变更”界定思考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优化、工程变更和合理化建议的界定常引起混淆。设计优化不改变项目规模、质量和标准,而工程变更是对初步设计的改变或技术调整。合理化建议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分享,未改变《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化称为设计优化。设计优化通常不计入变更费用,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在实践中,应注意合同约定和双方行为以明确责任归属。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EPC即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由承包人来完成施工图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会发生很多变化,针对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设计优化”,这三个概念看似简单,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极易混淆,而他们对于合同履约又非常重要。

EPC项目的“设计优化”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所确定项目规模、质量、标准前提下,对已有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深化和微调,使其满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满足价值工程要求。

EPC项目的“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对招标阶段的原初步设计已确定的规范、尺寸、材料、建设标准等进行改变,或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的在技术、规格、工程量等方面的改变指令。

这就产生了一个由初步设图纸到施工图之间的“变更部分”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如何准确把握该“变更”是否属于“设计变更”。

改变《发包人要求》

如果施工图改变《发包人要求》,则为变更,变更的另一种情况是对设计不符规范和规定的修正。对“初步设计不符规范的修正”到底该不该增加变更费用(EPC项目)?

变更可通过“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和“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两种途径产生。变更项需计算变更增减费用。

不过,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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