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志与道德

                      公民意志与道德

                             ---------祭奠过去

    卢梭<社会契约论>开篇有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是言道出了人,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浩茫广宇之中,芸芸众生,多如银河细沙。每个人都有对于自由的个性化追求,从而产生了,相近追求的团体,多个团体之间,在相互斗争,妥协和融合的过程中,达成了大家都能接受的最不坏的共识,于是形成了共同的公民意志,或是说公民行为准则,当公民公共意志系统化,理论化之后就是法律。

有时候,我常常想:一个组织,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为什么需要有一部灵魂一样的法律,来统领整个社会,指导公民行为,告诉他们那些不能做,并引导他们做哪些呢?如是者思考有年,略有所悟。我想,是为了保证整体的利益,或者说是保证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保障大多数人最大的自由。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前提下,法律,是全民公共意志和公共意识的体现,而已经告别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所以,资本主义也好,社会主义也罢,都需要有一个全民参与的过程,从而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而不是人治。不同点,不外乎立法主体以及意识主体不同而已。生存于社会的团体,组织,出于对自由本能的追求,也在制定一系列的类法律,或是说边缘法律。以期保障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企业文化,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存在差异。如何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实事求是的说,这个很难,不同的审查角度,制度的好坏也不一样。那么是不是说没有办法来衡量法律或是组织规章的优劣哪?

当然不是,制度的优劣是有迹可循的。

一是:谁来治,法还是人,是否是人性化的。

二是:保障谁的利益。组织整体(包括组织中的每个人)还是组织中部分人员(10个成员9个领袖的组织除外,不玩死你剩下的员工才怪)。

由此看来,如何立法也就成了一个关键!然,法以何立?

《吕氏春秋》有言如下:始生之者,天也;养成之者,人也。能养天之所生而勿撄之谓天子。也就是说,天生万物,有良好生存的权利,是为天赋人权。管理者应该保全生命,保全万物的良好生长。反向推论,天生万物,人权天赋,都有良好生存的权利,然而,大多数时候,这一权利还只能是愿望和需求。管理者,所立之法,如果能够满足上述天赋人权,是为好的制度。反之,必然是修兵自攻,祸乱天下!

也就是说,立法是为了全天,保全每个组织成员的长久利益,从而保证组织的长治久安。而不是剥夺人性,剥夺组织成员的灵魂。

视为组织灵魂的法律如果不能维护员工的整体利益,这样的组织,也没有办法为员工所接受,因为组织行为中,缺少员工的灵魂。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组织成员都是行尸走肉!可能吗?荒唐!

    法家学说本身是血染的思想,如果不能接受道家恬淡平和的思维方式,必然的结果就是多法以害民。以此为纲领,来寻求组织的长久发展,必然倒悬太阿,缘木求鱼!

以上所说,是关于立规矩的哲学问题,什么样的规矩是好规矩?归根结底在于一个“仁”。作为一个德行健全的领导,应该有一点物与民胞之心,有一个高尚的道德,这样才能制定出好的政策,玩弄权术的制度,注定要为历史所掩埋,徒留白骨哭黄沙!

领导者为什么要有个仁和德,原因很简单。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有个大前提,就是相互尊重,所谓“待我以士,以士相报,带我庶人,庶人报之。”通俗点讲就是投桃报李。你要是再不明白,那我告诉你,就是你怎么对老子的,老子就怎么对你。每个人都有自尊,是以,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更何况,有用之身,不能为蛆虫所飨!所以,法律也好,规章也罢,多一点多一点”,也就多了一点相互尊重,组织,自然也就多了一些和谐!

基于上述,总结两点:

1法律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而组织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对组织整体利益的保证.是组织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维系以及约束组织公共道德的准绳!

2.立法主体在民!如果规章制度保护的主体成为整个组织中大多数员工的对立集团,结果如何哪?组织,是不可靠的!也就别想让组织平民成员成为可靠的!必然乱由此生,疯言疯语,期立法者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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