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U--电信法律法规

北京、浙江与襄阳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析

——虚假数据制造应与不正当竞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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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某知名短视频APP的共同经营者,该APP依赖用户的真实互动数据进行内容推荐和流量分配,从而确保平台内容的质量和用户体验。然而,被告公司开发并推广了一款名为“抖竹”的软件,通过自动化技术大规模制造虚假流量,严重干扰了平台的正常运营。

“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只需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短视频平台账号,设置任务和下达指令后,该软件即可自动打开短视频APP,并进行批量点赞、评论、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通过这种方式,用户能够轻松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位置,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甚至可以通过虚假流量实现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抖竹”软件,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的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二、判决结果

 被诉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会对抖音平台的数据大模型建立产生不利影响,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且三被告意图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评析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抖音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

一方面,被诉行为干扰了抖音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抖音平台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短视频的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会直接影响数据模型的建立,而抖竹软件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影响了抖音平台对于真实数据的采集,改变和突破正常的算法推荐结果,干扰了抖音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被诉行为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抖竹软件自动控制“抖音”账号,实现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万能引流等功能,干扰抖音平台短视频算法推送机制,直接影响抖音以真实用户反馈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使抖音用户对虚构点击互动短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认可度形成虚假认知,削弱用户推送精准度,骗取抖音平台更多的流量分配,破坏抖音产品短视频生态环境和商业推广体系,实质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会使抖音产品的用户粘性下降,减损抖音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

那么,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数据并扰乱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数据行为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围绕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讨论,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

 观点一:构成不正当竞争。此观点主张: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明显干扰了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虚假数据影响了平台算法的准确性,误导内容推荐,破坏用户体验和平台生态,导致不公平的流量分配,使守法创作者利益受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虚假数据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律旨在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此外,这种行为违反商业伦理,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

 观点二:不构成犯罪。尽管制造虚假数据对平台有负面影响,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一步界定。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使用目的和后果,如果行为人无恶意且未造成重大损害,则难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平台应具备防范虚假数据的技术能力,未能有效应对虚假数据的平台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全面涵盖新型技术驱动的商业模式需要进一步讨论,如果虚假数据未造成实质性损害,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可能缺乏事实依据。

四、评析结果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一)对平台运营的干扰:

 短视频平台依赖数据驱动的算法推荐机制来推送内容。虚假数据直接影响了这些算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导致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例如,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和关注数会误导平台的推荐系统,使其推送低质量内容,从而影响用户体验和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精准的内容推荐和用户互动,通过真实数据反馈来优化和提升用户体验。然而,虚假数据的介入破坏了这种正向反馈机制,使得平台无法有效区分高质量内容和低质量内容,影响平台整体的内容生态。

 短视频平台的生态系统依赖于真实的用户行为数据来优化和改进其服务。虚假数据破坏了这一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使平台无法准确了解用户的真实需求和偏好,进而影响平台的长远发展。平台通过分析用户的观看、点赞、评论和分享行为来不断改进内容推荐算法,提供更符合用户兴趣的内容。而虚假数据的干扰,使得平台的数据分析失去了可信度,影响平台的运营决策和用户满意度。广告投放的效果因此大打折扣,广告商难以通过虚假数据获得预期的广告效果,浪费了大量广告预算。同时,这也可能导致广告商对平台的信任度下降,减少或停止在平台上的广告投放,从而影响平台的商业收入和市场信誉。

 (二)市场竞争的扭曲:

 制造虚假数据不仅影响平台内部的运行,还对整个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通过虚假数据获取不正当的流量分配,使得一些内容创作者获得了不应得的曝光和利益,这对遵循正当竞争规则的创作者是不公平的,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误导了平台用户,对平台的公信力和用户信任度造成严重损害。用户依赖平台的推荐系统来发现优质内容,而虚假数据导致的低质量内容上位则直接损害了用户体验,可能导致用户流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制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该法律条款旨在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对通过虚假数据干扰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制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不仅违法,还违反了商业伦理。商业活动应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任何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严重破坏。商业伦理强调公平竞争、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而虚假数据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些原则。企业通过虚假数据获取不当利益,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用户隐私的威胁

虚假数据行为还对用户权益造成了侵害。用户信任平台提供的推荐内容是基于真实的用户行为和内容质量,而虚假数据使得用户被误导,接触到大量低质量甚至虚假内容,浪费了用户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和依赖度。在一些情况下,制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甚至可能涉及更深层次的网络安全问题,例如恶意软件植入、账号盗用等。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体用户构成威胁,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平台的安全性,带来更大范围的网络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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