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ective Java 学习笔记——第四章(未完待续)

第13条 使类和成员的可访问性最小化

在保证功能可用前提下,尽可能使用最小的访问级别。

private 类内可用
default 包内可用
protected 包内或子类内可用
public 任何地方可用

子类覆盖了父类的方法,则其访问级别不应低于父类方法,以保证任何可以使用父类实例的地方也可使用子类实例。




第14条 在公有类中使用访问方法而非公有域

如下所示。

public int a;

private int a;
public int geta(){
    return a;
}
public void seta(int a){
    this.a=a;
}

如上两种方式,应使用第二种。第二种方式保护了数据域,使其通过访问方法来暴露,可以保证后期修改、扩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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