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有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给付构成了对价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
虽然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但并非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有些单务合同也可能是有偿的,例如借款合同。因此,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合同时,除了考虑其是否为双务合同外,还应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