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的基本规定

5.1.1 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
  1.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要约与承诺
  1.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2.经受要约人承诺,可以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做出。
    • 要约可以撤销。以下除外
      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成立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签订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5.1.2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合同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
  1. 可撤销的种类
    •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堆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 撤销权的行使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天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受胁迫终止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 知道撤销事后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标明放弃撤销权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
  • 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代理人30日内予以追认,不追认视为拒绝
  2.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

5.1.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1.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式合同关系的核心
    • 全面履行原则
    • 诚信履行原则
    • 绿色履行原则
  2.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 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其次推荐性国家标准,之后行业标准,最后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费用,债权人承担。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先履行抗辩权 债务一方先履行。
  3. 不安抗辩权
    •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 中止履行的情形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1.4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 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2.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行为
  3. 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种类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
    • 通常采用金钱赔偿
  4. 违约金与定金
    • 违约金
      1.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申请增加
      2. 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适当减少
    • 定金
      1.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不发生定金效力
      2.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无权请求返回定金
      3. 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1. 不可抗力
    •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 违约责任的减轻
    • 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5.2.1 施工合同的效力

1.施工合同的订立要求
  •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 禁止支解发包
  2. 禁止转包
  3. 禁止违法分包
  • 合同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申请无效的,法院予以支持
  2.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予以支持,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文件的除外
  3.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4.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不影响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 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当的责任。
  •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参照合同有关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对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 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1.建设工程工期
  1. 开工日期
    •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满足条件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以开工通知上的开工日期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未发出开工通知,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的,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认定开工日期
  2. 工期顺延
    • 发包人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的损失
    •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 或者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 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时间
    • 隐蔽工程,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请求赔偿、窝工等损失
  3. 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已经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质量
  1.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 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 竣工后,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 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3. 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工程价款
  1. 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 一般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 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争议解决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按照提供的确认证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一方请求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予以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法院予以支持
  4. 工程垫资及利息
    • 有约定利率,不的超过约定时的同类贷款利率
    • 无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请求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券
    •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发包人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5.2.3 施工合同的变更

1.内容变更
  •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2.主体变更
  1. 债权转让
    •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未通知不发生效力
  2. 债务转移
    •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经过债权人同意。
    • 债权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
  3.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2.4 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 债务已经履行
  2. 债务相互抵消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混同:同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当事人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
  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1. 合同解除的特证
    • 合同合法有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 须有解除的行为
    • 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表明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内仍不履行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和程序
    •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催告后合理期限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 合同解除的后果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 施工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合理期限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对完工且质量合格的,支付价款

5.3 相关合同制度

5.3.1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 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 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需以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 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无须以具备某种形式或者某种手续为成立要件
2.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 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支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 买受人的义务
    • 支付价款的义务
    •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 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2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 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 支付原则,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
  2. 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买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买受人违反规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承担
    •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者解除合同。
    • 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4.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则
  1. 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2.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也可以就导致价值受损的其他数物,解除合同
  3. 分批交付的标的物,可以就该批解除合同
  4. 不交付其中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3.2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可流通的各种货币
  2. 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3. 多为有偿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有偿、可以无偿
  4. 一般为诺成合同。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2.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贷款人的义务
    •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 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义务
  2. 借款人的义务
    • 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 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 协助贷款人监督的义务
    •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 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民间借款合同的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收取存款等方式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提供借款的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反公序良俗的
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规则
  1.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3. 禁止高利放贷,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5.3.3 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 要式合同。书面保证合同
  2. 从合同。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券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3. 单务、无偿合同。债权人只享受权利,保证人仅承担义务,债务人无须向保证人支付任何对价。
  4. 诺成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 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的形式
  • 须采用书面形式。
4.保证合同的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券的种类、数额
    •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是保证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也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此条款,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起算的时间点。
  3. 保证的方式
    1. 一般保证 先债务人承担责任。

      • 主合同必须已经审批或者仲裁,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追偿。
      • 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对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1. 丧失先诉抗辩权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 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的范围
    • 没有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5. 保证期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约定保证期早于主债务合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务合同内容,减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券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3.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4. 保证人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券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5.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6.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3.4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有形的财产。多次使用不改变其星途于基本价值的非消耗物
  2.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 使用收益权于租金对待转移的双务、有偿合同。
  4. 诺成合同
  5. 有期限性和持续性。
2.租赁合同的类型与合同形式
  1. 定期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每次不超20年。
    • 6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低于6个月,可以书面,可以口头
  2. 不定期租赁合同
    •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租人的义务
    • 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适租性
    • 对租赁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 及时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2. 承租人的义务
    • 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 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
    •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3. 承租人的权利
    • 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 减少租金请求权
    •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的改造权
    •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权 知道或者应到知道6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4.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1.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无法使用的
    • 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发生权属争议,致使无法使用的
    • 非承租人原因,租赁物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强制修规定的,无法使用
    •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2.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 不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内逾期未支付。
  3.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5.3.5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1. 完成特定的工作
  2. 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3. 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4. 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的形式和承揽合同的内容
  • 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3.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 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
    • 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 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 按约提供材料并接收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 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 及时通知的义务
    • 接收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 材料及工作成果保管的义务
    • 保密义务
    •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2.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 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
    • 受领并检验工作成果的义务
    • 按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 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 及时答复承揽人的义务
    • 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请求赔偿义务
    • 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的义务
4.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1. 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催告逾期不履行,可以解除
  2. 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
    •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5.3.6 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
  • 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费用的合同
  1. 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2. 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3. 货运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
  4. 货运合同多为定型化合同
2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托运人的权利
      • 任意变更、解除权
      • 有条件的拒付运费权 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 有条件的拒绝支付增加部分运费的权利 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的费用。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
    2. 托运人的义务
      • 支付运费的义务
      • 如实告知义务
      • 提交审批文件义务
      • 妥善包装货物义务
      • 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标志和标签。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2.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收货人的权利
      • 有条件的运输费用给付拒绝权。
      • 损害赔偿请求权。运输发生毁损,承运人赔偿。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承运人免责
    2. 收货人的义务
      • 及时提货义务
      • 及时检验义务。
      • 合同约定的支付运费义务
  3.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承运人的权利
      • 特定条件下的拒绝运输权。未按要求包装货物,危险品未做出危险物品标志标签。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缺少。
      • 运送物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享有留置权。
      • 货物的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无正当理由拒收,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2. 承运人的义务
      •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及时、安全的送达义务
      • 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线路运输的义务
      • 通知义务。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托运人的运费风险
  1.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运输过错毁损、灭失,承运人承担,证明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不承担责任
    • 货物毁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2. 托运人的运费风险
    • 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支付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 已经支付运费,可以请求返还
4.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1. 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 单式联运。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联运合同。
    • 多式联运 两个以上承运人采用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联运合同。
  2. 责任承担
    • 单式联运合同
      1. 承运人应当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某一运输段损失,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多式联运合同
      1.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预定相互之间的怎,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5.3.7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的概念特征
  •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1. 诺成合同
  2. 保管对象是动产
  3.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保管人的义务
    • 验收义务
    • 出具仓单的义务
    • 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 通知义务
    • 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 损害赔偿的义务
  2. 存货人的义务
    • 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 存储特定物品时的说明义务
    • 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5.3.8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 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2. 一种典型的以提供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
  3. 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前提
  4.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5. 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
2.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委托人的义务
    • 预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 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 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 赔偿损失的义务
  2. 受托人的义务
    • 服从指示的义务
    • 亲自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 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 转移受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 自然和法定的孽息,及时移交委托人
    • 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 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过失就赔
  • 无偿委托合同解除应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意重大过失赔

5.3.9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不等价的有偿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4. 一般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是不确定的。
  5. 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主要义务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
    •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 如实告知义务
    •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 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2.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 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 告知义务
    •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 降低保费的义务
    • 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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