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的炼金术

供应链金融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开展的融资活动,对外可表现为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储融资等,实质仍是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向供应链各层级供应商灌溉,帮助各供应商加速应收账款周转、持续获得资金

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项下,主要存在两大业务痛点,即核心企业信用的1+N流转以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这两个痛点实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即1+N流转的实质原因是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的困难。

在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下,借助区块链技术与物联网技术将供应链上各层的物流信息、合同信息与资金信息均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且要求核心平台企业与各级供应商多方多次地确认,确保供应链信息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一定程度上增强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的信用,引导信贷资金投放的同时便利资金方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

聚焦到金融层面(即资金方视角)来看,就目前的市场情况而言,按照供应链金融平台的主导参与方的属性不同可分为以核心企业/金融科技公司为主导及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二者均通过将传统贸易关系抽象化为应收账款电子化凭证的开具、流转、融资、清付等环节,实现核心企业的信用下沉与传递

为了防止同笔应收账款重复性融资的情形发生,一般会要求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于中国人民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将应收账款转让进行逐笔登记且登记结果可查询。

 

一、供应链金融平台

核心企业/金融科技公司主导:

  1. 核心企业向一级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服务,确认付款金额后,一级供应商取得平台开具的应收账款凭证。以此类推, 各级供应商均可取得相应的应收账款凭证;

  2. 平台引入外部资金方,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将核心企业采购信息可信化、真实化;

  3. 供应商有融资需求时,可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及凭证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质押予外部资金方融入资金;

  4. 供应商有支付需求时,可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及凭证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上游供应商用于支付结算贸易款。

商业银行主导:

  1. 核心企业向一级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服务,确认付款金额后,一级供应商取得平台开具的应收账款凭证。以此类推,各级供应商均可取得供应链条上相应交易的应收账款凭证;

  2. 平台引入外部资金方,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将核心企业采购信息可信化、真实化;

  3. 供应商有融资需求时,可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及凭证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质押予外部资金方融入资金;

  4. 供应商有支付需求时,可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及凭证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上游供应商用于清偿贸易服务款;

  5. 商业银行对核心企业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对供应商转让或质押的应收账款提供垫付。

 

二、实名认证

在互联网领域, 确认用户身份主要是通过实名认证方式实现。一般而言,在平台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对拟注册登录的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得有效完整的授权,以保证其在平台进行签署电子合同等操作时具有主体唯一性和适格性。需经认证的用户包含了自然人及企业法人。

 自然人法人

认证方式

  1. 三码认证与人脸识别
  2. 三码认证指的是手机号、银行账号的三码(姓名+身份证)认证
  1. 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并通过企业对公账户的打款验资
  2. 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自然人认证,其中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进行自然人认证,经办人还需要提供组织文件即被授权证明文件

认证依据

 
  1.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故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企业法人的行为
  2. 经办人员则要求在认证过程中提供组织文件即被授权证明文件,才可以推定其后的操作作为企业法人行为

 

三、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包括数据交换(如各类APP注册时通过点击确认签署的《注册协议》)以及依赖《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签署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签署的电子签名,均建立在实名认证的前提下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电子签名应满足如下要求: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合同签署前,签署方需要通过三方数字证书机构(“CA”)制作电子签名并申请CA证书,签署合同时进行CA证书认证,签署后的电子合同加盖可信时间戳

由于供应链金融平台多面向于企业客户且单笔金额一般较大,传统的数据交换形式签署存在证据效力偏弱以及举证困难,一般都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合同。

 

四、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与平台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所勾稽的是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形成的贸易应收款,在不落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约束的三个情形的情况下,平台用户有权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同时为了确保债权仅限于在平台流转,可考虑在核心企业与一级供应商的贸易合同中设定限制向平台外成员转让的条款,防范重复融资风险。

 

五、债权拆分

债权可部分对外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可以无限制拆分转让。一般建议一份贸易合同项下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在任一时点的持有人数均不得超过200人。

 

六、融资前置

随着供应链上物流信息、合同信息与资金信息的不断融汇与完善,资金方对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们预计传统的基于应收账款的交易后融资模式会不断前置到基于订单的交易前融资模式,由资金方保理业务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调整为信用贷款业务。与之相应的是,供应链金融平台向助贷平台迈进,通过信用发现与技术赋能为小微企业提供进一步快捷且便利的融资渠道。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mryanzhao/p/11315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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