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

很多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办理 退工手续,甚至连一些企业的人事部门由于缺乏经验,也常有一些“自选”动作,一旦遇见招工比较认真的单位,往往发现被录用的人员,缺这少那,造成今后无法及时地办理录用手续。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一)填写一式三联 退工通知单;(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 员;(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所谓退工通知单,是一种由职业介绍中心统一监制的、由单位购买专门为员工办理退工用的单据。退工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单位留存,第二联放入员工档 案,第三联是交给被退工的员工,员工可以凭该联和《劳动手册》,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第四联交给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转移社会保险之用。

《劳动手册》是一本记录员工工作单位的小册子,是员工在学校毕业踏入工作岗位之后必须办理的。在《劳动手册》里,用人单位也要做好 劳动合同的起始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日期的记载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是随《劳动手册》一起办理,记录劳动者工作情况的表格。它与《劳动手册》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力登记表》存入劳动者的 人事档案,工作期间随档案转交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随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保管。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单位与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种种原因发生不快,而采取不开退工单、 扣押职工档案材料等手段,即便是职工不对,单位这样的做法也是以错对错,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 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处理职工 离职问题上不能草率从事。

当然,如果是因为职工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就只能由职工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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