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传播

      在社会知识传播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没有慎重的考虑到知识传播的问题。

本文谈到知识产权和知识传播,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知识传播的重要程度是要远远优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让知识最大范围的传播,才能对人类进步或者社会进步起到最大的作用。怎样更好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怎样更好的进行知识传播,还是需要有更多的方式和方法。

中国作为世界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传播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好像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也正是中国能够以加速度方式追上世界发展脚步的重要方法。笔者曾经跟很多美国的软件工程师接触过,最大的感触就是他们想学习一些新软件,新工具,需要付出的代价太高。显然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传播的阻碍作用的体现。很多中国年轻的软件工程师,掌握多种软件开发工具和技巧,这是外国从业者不能比拟的。

中国已经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现在通常的看法就是,这个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但是需要参照中国的国情进行相应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的源起,据说是为了推广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因为知识产权可以限制其他实体和个人拷贝使用同样的技术,这样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技术的垄断利益。通过保护有知识者的这些个利益,可以激发在知识创造发明上的动力,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更多的帮助。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时候,知识产权其实起到一个壁垒的作用,不能更好的为社会进步服务。相当的多的时候,大家看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因为其产生了纠纷,这种纠纷往往是从物质利益上产生的。一味的从知识产权保护中汲取物质财富,或者技术领先者控制整个行业的发展,其实是一种社会的倒退。这种壁垒对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创造,产生的并不全都是积极的影响。例如现在的能源紧缺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无解,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想解决这个能源危机的人,不能全局的把握技术的方向或者说不能了解整个行业的技术问题所在。一个人开一辆车,能源的利用率仅仅只有1%这么多,这简直是巨大的浪费。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美国一直扮演一个推动者的作用,好像其是多么的尊重知识产权问题。殊不知,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过仅仅实行了几十年的时间。直到1891年,美国著作权保护还局限于美国公民,而对外国著作权的各种限制仍然有效(例如必须在美国排版印刷),这导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推迟到1989年,晚于在英国100多年。由于此原因,有些读者也许还记得其购买图书的封面上有如下字样:“由于著作权原因,此版本不在美国出售。”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呢,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也根据自身的特定情况,制定有益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

知识的传播首先是需要知识的,其次需要知识方便的进行传播。

知识传播是联系知识生产与应用的中间环节,它谋求在知识提供者和知识需要者间建立联系,而知识需要者是潜在的知识应用者。知识只有通过应用才能实现其价值,只有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应用才能实现价值峰值。把合适的知识传递给合适的人,使更多的人共享该知识而成为潜在的知识应用者,从而避免知识的重复生产、促进知识的广泛应用;使知识应用者拥有其所需要的知识,可以实现知识到价值转变过程的高效完成。

 人类社会成员创造的知识成果中,都或多或少地蕴涵有那些可以“作为交流对象的有用知识”的信息因子(即通常人们所称的“情报”);而这些蕴涵在人类社会成员创造的知识成果中的有效信息因子,只有通过知识传播这一特定的社会活动过程,才有可能到达需要这些知识成果指导其社会实践、提高其社会生产实践效益和效率的社会成员,也才能使那些知识成果蕴涵的“第一生产力”的社会、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

  国外有研究成果表明,在比较成熟的知识经济社会形态中,知识信息资源所产生的财富(包括知识的创新、知识成果的转化、知识产品的制作、知识产品的销售推广以及知识产品的应用等产生的社会财富等),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贡献份额将达到80%以上。而所有这些,又无一不是建立在正常的知识信息传播的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知识传播活动具有直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但是怎么能够产生更多的知识,现有的方法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保护现有的知识,来鼓励更多的人创造知识。但是其实,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仅仅保护了很少一部分的知识,大多数的知识都没有能够得到保护。比如很多大学教授的课堂授课,其实也是在不停的创造新的口述产品,可是相当多的教授的音频,视频录音录像却公开的传播而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从教师的角度上说这是应该的,但是如果这些传播的东西被没有付学费的人得到,那么就变成对人类知识传播的无偿贡献了。

从社会角度上讲,知识的创造其实取决于物质文明的程度,如果能够给知识分子以至少可以维持个人有尊严生存的基本条件。那么其在创造知识的动力或者基本面上就会有很大的提高。笔者常常羡慕国外的同龄人,能够放心的,大胆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技术研究还是艺术创作。但是这些能放下一切的付出,往往建立在一个拥有基本物质保障的前提下,毕竟国外的社会福利可以保障这些创作者拥有基本的生活便利。在当今的中国,各种“奴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为知识传播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试问怎么能够实现创造更多知识,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

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最主要不同点在于,对于诸如一张桌子,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它而基本上达到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对于诸如一项发明、一部作品或一个商标,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它们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知识产权也需要有一定的方法进行保护,不然无法体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性。这种保护必须建立在不能损害社会进步的大前提和基础之下。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不能牺牲知识的传播。如果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对这方面进行更多的考虑,将更有益于知识的传播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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