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读懂《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 GDPR 的异同

2018 年 5 月 25 日施行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R)被视为当前最为全面、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与其同月生效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是目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 GDPR 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往往被称为“中国版 GDPR”, 但在具体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和有关合规性要求上,两者还是有各自的特点。对于跨国企业尤其涉及欧盟业务的企业而言,建立适应跨境业务的数据合规体系需综合考虑各法域的监管要求,因此厘清二者的异同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为此,今天将分享二者在一些事项上有共同或相似规定的条款以表格形式列出,不涉及各自单独规范的一些情形。

项目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DPR
1. 个人信息的用词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data
2. 个人信息的定义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可识
别的自然人是指可以被直接或间接地予以识别的自然人,特别是通过参考具体识别信息进行识别,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地理信息、在线身份识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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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权或个人数据权,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健全,详细和更新的法律,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该法律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都有,并且具有额外的地域适用性,即超出了欧盟的地域范围。 它在数据保护方面为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设定了新的全球金牌标准,因为它将在线消费者/使用者的权益和权益置于震中,并要求/强制公司和机构尊重它们。 ,许多其他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和日本)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具体和特殊的数据保护法律。 不落后于印度,印度也在制定一项包罗万象的特殊数据隐私法。 2017年8月,印度政府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印度的数据保护规范并提出建议。 委员会在2018年7月提交了最终报告(“报告”)以及法律草案“ 201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PDPD)。尽管专家委员会在起草PDPB时似乎拥有或多或少遵循了GDPR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尽管如此,该法案中还是纳入了许多实质性的畸变和重大的增删,特别是在不同的术语,处理依据和``数据主体的权利''等方面,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的目的(分为小节)不是要对GDPR和PDPB进行总体比较,而是专门限于比较,识别和分析这些可用“个人数据处理依据”中的差异。两项立法。 所审查的两个法规都规定,只有基于相应法规中可用的一种或多种法律依据,才可以说是合法的加工。 这些理由本质上也是通用的,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种类的业务部门。 尽管两个立法中都提到了某些理由(并非全部)似乎有些相似,但尽管如此,它们的适用范围或法律内涵和要求可能完全不同。 在以下各节中,重点将是识别,讨论和分析两个立法中规定的处理法律依据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本文的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涉及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三部分。处理个人数据的第三和第四方面(即同意,履行合同,法律义务和重要利益),现在,本文的当前和第五部分将处理处理个人数据的下一个方面(即公共利益)和行使官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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