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特别是在法律论证建模方面的进展。法律论证的框架模型,如演绎论证框架、可废止论证框架和渐进强度论证框架,被用来分析法律推理的结构和冲突。此外,法律论证的语义模型,如波洛克的标记语义和潘明栋的抽象论证语义,用于计算论证的证成状态和强度。这些模型对于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判决中的论证分析和证明标准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法律论证模型将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需求。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进入20世纪以后,诸如法律概念及规则的可废止性、规范义务属性、开放结构等具有法律特性的问题进入了现代逻辑的研究视野,现代逻辑在法律知识表达、刻画法律推理及论证、支持立法选择、生成法律专家系统和法律判决辅助系统等方面开始有所作为,其中一个方向逐步形成了“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领域。在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中,建立适用于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成为当今的核心课题。这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逻辑的法律论证建模方法,其成果被用于刻画证据推理、法庭对话和论辩、诉讼证明等,受到人工智能和法学界的关注。

  一、法律论证与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8年梅尔(L. Mehl)发表了《法律世界的自动化理论》,提出了法律信息修正理论①。1970年布坎南(B. Buchanan)和黑德里克(T. 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思考》,成为人工智能与法研究的标志性文章②。1977年麦卡锡(T. McCarthy)就美国税法构造了一个TaxMan系统③,并在1981年改进为YaxManⅡ系统,这是最早的法律论证形式化系统。

  根据里斯兰德(E. Rissland)、阿什利(K. Ashley)和路易斯(R. Louis)的看法,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得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若干特点引起了人工智能科学家的注意④。他们列出了以下特点:(1)法律拥有不同种类的知识,包括大量的案例、规则、理论、程序、概念和原则;(2)法律有清晰的结构和证成的标准;(3)法律允许不同类型的推理模型;(4)法律有具体的知识储存;(5)法律有多样的任务定位,包括主张、判决、计划以及执行等;(6)法律拥有开放结构的概念;(7)法律是一个通过对抗性过程产生真理的领域;(8)法律具有高度的自我反省特点。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与法研究的产生不仅与法律的上述特点有关。更直接的是与法律论证的特点有关。法律论证的特点为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法律提供了合适的条件,其特点包括:(1)法律语境下的论证活动是一个知识更新的过程,为通过建模来刻画法律推理过程中的知识表达提供了可链接的资源,并且知识库中的信息是可以得到不断修正的;(2)法律语境下的论证活动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大多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可废止的,本质上都是诉诸例外的,并且基于规则和案例的推理都是非单调的⑤;(3)法律论证是允许不一致信息存在的,尤其是法律推理中的证据、适用规则、适用先例等都可以存在不同的观点;(4)司法程序为存在异议的对话或争论设置了公平严格的论辩程序,并且对程序实施的规则等有清晰严格的定义;(5)诉讼证明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将法律论证与日常论证区分开来,并用于判定法律论证的好坏。

  进一步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怎样应用于刻画法律论证。1997年本奇卡朋(T. Bench Capon)提出,人工智能与法领域的法律论证建模可以分为⑥:(1)基于案例的法律论证建模,比如麦卡锡开发的TaxMan系统;(2)法律论证的表达和解释的建模,比如可用于表达论证结构的图尔敏模型(Toulmin model);(3)法律概念冲突等非单调问题的建模,比如普拉肯(H. Prakken)提出的比较冲突规则的可废止论证系统;(4)作为论证过程的法律论辩及对话博弈的建模,比如戈登(T. F. Gordon)提出的诉讼博弈模型。本奇卡朋的这一分类是按照模型功能及应用目标对已有的论证模型进行了归纳,但是从今天看来,这种分类已经不足以描述法律论证模型的新发展。根据新的研究成果,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分为框架模型(Framework)和语义模型(Semantic)两大类。框架模型如同逻辑句法,不考虑多个论证间的关系,关注的是论证的构造,包括定义逻辑语言、给出论证的构造方法、呈现两个论证间的攻击方式以及击败关系等;语义模型如同逻辑语义,考虑多个论证间的关系,关注的是论证的评价,通过分析多个论证间的冲突和辩护关系,判定论证的证成状态或证成度,从而反映论证的可接受性或可信度。

  二、法律论证的框架模型

  根据论证中所包含的推论规则是否可以被废止这一标准,可以将论证的框架模型分为演绎论证框架和可废止论证框架。这里介绍三种框架模型,并讨论如何运用它们分析特定的法律论证。它们分别是:刻画司法三段论的演绎论证框架、刻画法律可废止推理的ASPIC+论证框架和一种刻画法律论证渐进强度的可废止论证框架。

  (一)刻画司法三段论的演绎论证框架

  在大陆法系中,能够归结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法律推理的核心。因此,论证是清晰的演绎论证或者是简化三段论,成为审判阶段法律论证证成的必要条件。司法三段论是在法律规范得到确定、案件事实经过梳理的前提下,将法条应用于案例得出法律判决的演绎推理。巴斯纳德(P. Basnard)和亨特(A. Hunter)根据经典逻辑构造了一个演绎论证模型⑦,该模型可用于刻画司法三段论。模型语言以一阶语言为基础,增加了一些表达知识库Δ的元素和算子。论证和反论证都是从知识库中得到的,Δ内的公式可以表达确定的和不确定的信息,知识库的假定符合法律实践中信息的不一致性和法律推理的容错性要求。系统定义了基本的论证和攻击关系概念,给出了表达论证间关系的论证树。根据该系统的定义,容易构造一个适用于表达司法三段论的论证树:

  笔者以威格莫尔(J. Wigmore)引用的三段论为例⑨:“大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签约要为另一方实施某个行为,但是未能完成;小前提:被告签约需要为原告实施一个行为;结论:被告需要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从论证树看,这个论证的根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签约要为另一方实施某个行为并且未能完成,那么她需要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签约为原告实施一个行为并且未能完成},被告对原告要承担违约责任〉。论证树也可以描述一个论证的反论证,由于演绎论证不具有可废止性,需要构造的是削弱一个论证的反论证(Undercuter),这种反论证是一种攻击大前提或小前提⑩的论证。攻击大前提可以指出对大前提的解释存在分歧,或大前提表述的规则可能出现例外,以此说明所援引的法律规范不合适。攻击小前提可以指出小前提表述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以此说明小前提援引的事实尚不确定。演绎论证框架不能表达包含实践推理、可废止推理的论证,但可以清晰地表达演绎论证及其反论证,同时能避免可废止论证框架禁止引入换质位推理等缺陷。

  (二)刻画法律可废止推理的论证框架

  如果能够将所有的法律论证置于演绎论证框架之内,就可以将所有的法律推理和论证交给计算机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概念、规则往往可以做不同解释,而且往往是诉诸例外的,如果遵循演绎主义,每增加一次例外就重写一次公式,无疑会增加一阶公式表达的复杂性,因此需要另寻途径和方法。法律实践表明,将法律推理处理为一种非单调推理是有效的解决办法。非单调推理的实质是前提集的扩充能够导致结论的改变,而这种扩充是法律开放结构所允许的。在构建法律论证的过程中,随着运用于案例的法律解释的更新,使规则不断得到修正,并且随着新证据的加入,案件的法律事实也会随之改变,从而使得原来作为结论的法律判决发生改变甚至遭到反驳。所以,法律推理本质上是非单调的,而建立在法律推理之上的法律论证是可废止的,这种可废止性体现在一个论证能够被更强的论证所击败,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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